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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内江市政府网2016-06-29 09:53:03

内江市《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目标。满足了更多参保群众的缴费需求,增大了政府投入,加大了惠民力度,提升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全文如下: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内府发[2014]28号

为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2014年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经2014年7月10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经济发展进程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25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各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含内江经开区,下同)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市县(区)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月,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四川省规定在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及城居保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3年4月(川府发〔2014〕23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如有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实行县(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县(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统一使用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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