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07-03 14:50:18
2018年6月末,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印发了《聊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提取额度与间隔时间、提取要件等作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聊城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月提取额为每户家庭1500元,即每年18000元;职工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金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挂钩。在未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之前,职工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办理提取。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该职工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聊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废止。
附原文内容:
关于印发《聊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及受理范围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与间隔时间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1、月提取额为每户家庭1500元,即每年18000元。
2、职工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金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挂钩。
(四)在未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之前,职工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办理提取。
三、提取要件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3、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4、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经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四、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查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该职工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聊城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废止。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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