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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来源: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网站2015-01-04 15:5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6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及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土地、规划、住建、财政、审计、发改、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收储模式与职责

    第七条 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主要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各镇(区)合作储备的模式。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镇(区)在储备工作中分别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会同市土地、规划、发改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召开土地储备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2.负责拟储备用地的前期调查及申办土地储备相关报批工作。

    3.根据有关规定,为储备土地及实施土地前期开发进行必要的融资。

    4.负责对需要开发的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具备供应条件。

    5.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对储备土地分区进行自行管理或委托所属镇(区)协助管理,防止侵害土地权利的行为发生。

    6.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依法加以利用。

    7.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项目策划包装,供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

    8.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台账和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9.根据三亚市储备土地情况拟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各镇(区)应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前期调查工作。

    2.由各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依法依规对属地内拟征收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测算征收拆迁费用、清点丈量、造价补偿等工作,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做好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搬迁安置工作。

    3.各镇(区)在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及时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管理,同时报送相关征地原始材料复印件给市土地储备机构备案。

    4.各镇(区)负责做好储备用地的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土地储备机构修建储备用地的围墙,防止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淤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或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开发等原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 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三) 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四) 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五)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六) 下列根据有关规定收回的国有划拨用地:

    1.市人民政府收回待统一出让的机关单位划拨用地。

    2.因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3.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4.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5.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而收回的国有单位划拨用地。

    6.国有单位在处置土地资产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需要收回的划拨用地。

 

    (七) 依法应当储备的其它土地。

    第十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收回,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储备通知书》。

    (二) 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的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 储备土地的界限图或宗地图(坐标、面积)。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上述3项材料后,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后进行入库登记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或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土地储备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收回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收回国有企业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的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单位职工安置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储备土地的红线图(坐标、面积)。

    (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收回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完毕后,由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将土地及有关征地补偿等材料移交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土地收购对象,并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备范围。

    (二)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关的镇(区)及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用途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实地调查、评估测算、协商收购价等结果制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和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将所收购的土地纳入储备。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取得下列材料:

    1.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的文件及权属凭证等相关材料。

    2.储备土地的界限图(坐标、面积)。

    3.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在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的,应予以优先收购。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优先收购。

    第十六条 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应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根据现行

    的拆迁补偿规定中的标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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