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2016-06-06 17:34:3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经发、财政、城管、规划、审计、综合执法、监察、人行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佛堂镇土地储备中心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分支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人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及时编制本部门、本区域范围的年度用地计划方案和可供储备的土地清单,于每年10月底前送至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二)编制。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需求申报,进行调查梳理,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征询各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的意见。
(三)审查。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进行审查。
(四)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将审查后的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五)调整。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储备计划提出调整意见,按上述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未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供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且权利未被限制;
(二)原土地、房屋的登记已注销;
(三)有明确的界址;
(四)征迁、收回、收购等政策及补偿已处理到位;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收购的;
(三)政府依法征收的;
(四)其他具备储备条件的。
第十二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完成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需要收购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需要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编制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共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补偿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储备: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进行审查,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储备意见;
(二)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管委会签署储备意见;
(三)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储备;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入库。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严格实行入出库制度,储备土地的档案包括:
(一)土地储备呈报表;
(二)农转用、征收批文或其他权属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文;
(四)批准的补偿方案及补偿凭据;
(五)原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注销材料;
(六)红线图;
(七)现状照片;
(八)其他材料。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发改、财政、规划、经信、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十七条 收回后即行重新供地,以及征收后即行供地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建立未储备且未供应的国有土地台账,并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已入库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章 前期开发、临时利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已入库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委托镇(街道)、管委会,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收储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以具备供应条件。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义政办发〔2014〕93号)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同意,储备土地可以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不得转包、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中经营性临时利用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进行。对擅自转包或改变用途的,解除临时利用协议;对擅自兴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照我市《关于违法建筑处置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8号)中的“其他违反规划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其中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镇(街道)查处。执法主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属地镇(街道)、管委会牵头,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四)开展土地推介;
(五)做好档案管理;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综合执法局和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4〕139号)、《关于违法建筑处置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8号)以及《实施“两网化”管理推进无违建创建工作方案》(义政办发〔2015〕72号)的职责分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侵占储备土地进行建设和在储备土地上进行车辆、货物、弃土(渣)、垃圾等停(堆)放行为,及时处置违法建筑,清理停(堆)放的车辆、货物、弃土(渣)、垃圾。
市公安局应当及时查处破坏储备土地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应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时组织编制待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指标条件等,确保计划出让前2个月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二十七条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储备土地抵押或担保贷款的,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土地融资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及其相关开支。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建设、土地推介等支出;
(三)土地储备融资贷款本息支出;
(四)经财政局批准需要支付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融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人行,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测算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核准。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核发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编制项目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其他机构的融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和出让收入等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补助各镇(街道),补助具体办法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结算办法执行。
储备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和报批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9日发布的《义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义政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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