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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宝安区公租房来了!24套房源,面向在册优抚和残疾人家庭!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住建局2018-06-28 15:10:29

6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住建局发布《关于面向宝安区户籍在册优抚和残疾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正式启动华联城市全景共24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配租对象为27日之前(含27日)已在宝安区户籍在册公租房轮候库中的3人及以上优抚和残疾人家庭,认租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7月3日。

关于面向宝安区户籍在册优抚和残疾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先保障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住房需求的政策,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启动华联城市全景共24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配租对象为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含本日)已在宝安区户籍在册公租房轮候库中的3人及以上优抚和残疾人家庭,认租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7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一)基本情况

华联城市全景项目地处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与公园路交汇处,带装修,已交付使用。本次配租房源共24套,均为建筑面积65平方米左右的两房房源。

(二)租金标准

初步评估基准租金标准为22.5元/月/平方米,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

(三)物业管理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为4.2元/月/平方米,并按政府规定标准缴交0.25元/平方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配租对象

宝安区户籍在册公租房轮候库中的3人及以上优抚和残疾人家庭,即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2018年6月27日前(含本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以及拥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

三、选房排位规则

本次配租的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

四、配租程序

(一)网上认租

有意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在册轮候家庭,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服务主页(http://www.szjs.gov.cn/zfbzfw/),点击“认租申请”,凭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密码登录系统,网上确认家庭人口等信息,在线提交认租申请。

认租家庭如轮候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住房、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户籍等),请务必于2018年7月3日前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到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申请变更。

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保障房办理业务大厅,咨询电话:23913773。

网上认租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9:00-7月3日18:00。2018年7月3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认租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

政策咨询地址:宝安区甲岸路17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二楼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业务大厅,政策咨询服务电话:85901811;系统操作咨询服务电话:83679045。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认租名单核查及公示

我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网上认租的申请家庭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认租家庭名单及选房排位,并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baoan.gov.cn/jshej/)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选房和签约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租家庭可安排选房,选房排位顺序将根据认租家庭在轮候册中的轮候排序依次确定。

看房、选房和签订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宝安区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地址:宝安区甲岸路17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二楼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业务大厅,邮编:518101,投诉举报电话:85901810。

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宝安区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

六、重要提示

(一)排序到位选房的认租家庭,在可选户型均有房源的情况下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一次。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二)请申请人密切关注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baoan.gov.cn/jshej/)发布的相关信息和通知通告,及时办理认租、选房、签约等事项。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均视为自行放弃本次认租。

(三)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婚姻、计生、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仍应当如实申报;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四)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我中心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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