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霞浦县政府2018-06-20 17:20:00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浦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霞政办〔2018〕60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浦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霞浦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霞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霞浦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目标、任务
从2018年4月15月至9月15日,力争用5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14个乡镇(街道)322个村(含社区、经联社,下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
(一)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
(二)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资产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立登记台账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乡镇(街道)村级委托代理中心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完善委托代理行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建立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动态监测会计账务、各类台账、股权等相关信息以及清产核资数据的汇总、上报、查询,推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乡镇(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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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产核资登记时点
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集体资产清查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调查、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调查、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3.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清查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1.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2.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3.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三)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2.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3.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资产所有权确权
根据《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1.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2.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3.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投入形成的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4.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6.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五)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2.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4.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六)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村清产核资工作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现任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小组、代理会计、村民代表、小组组长等及主要的固定资产形成时期的村主干、会计人员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数量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和集体资产规模确定。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由村两委会提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二)认真组织实施。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组成立之后,应遵循本通知精神,及时开展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包括核查会计账簿记录、核查资产实物、对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审核债权债务、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协调处理清产核资工作遇到的情况与问题、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按规定调整账目等。上报资产评估价值等材料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针对乡镇(街道)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承担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繁重等客观原因,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各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
六、清产核资完成时限和工作步骤
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同时,还要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表格及指标说明见附件)。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按照清查核实、公开公示、结果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1.清查核实。清产核资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资源性资产,以村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
2.公开公示。及时公示清查核实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底,上报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办公室留存。公示期间,群众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社区、经联社)核查小组要组织复核并公示(再拍照存底),直至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行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3.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清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要做好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签字摁手印,并将会议记录上报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办公室留存。
4.建立台账。各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各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对各村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分别填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5.审核备案。各乡镇(街道)将审核无误后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及书面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备案。
6.汇总上报。县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业局。
7.平台管理。各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上级要求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全县工作总结报告。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要建立“县级总协调、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应相应成立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相关人员(含聘请服务单位人员)参加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村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清产核资工作实行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是辖区的第一责任人,各村主干是直接责任人制度。县、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组织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宣传、国土资源、住建、民政、司法、信访、教育、水利、林业、海渔、茶业、农机、卫计、文体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舆论宣传、把握政策要求。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问题查处。县、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村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以督查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于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附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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