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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安市政府2018-06-20 14:27:10

日前,福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福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村、组两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福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及《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8〕3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8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完成全市22个乡镇(街道)45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439个行政村、11个原村改社区居委会、8个原村改居委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

(一)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核实组织债权债务。

(二)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资产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三)建立登记台账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完善委托代理行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建立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动态监测会计账务、各类台账、股权等相关信息以及清产核资数据的汇总、上报、查询,推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对象、范围

清产核资对象主要是村、组两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资金。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委发〔2018〕1号)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具体做好印制清产核资报表,编印培训材料,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1.以乡镇为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主要工作为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调整处理会计账务,公示确认资产清查结果;3.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汇总表,并逐级上报,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1.市里组织开展检查、校验核对、上报数据、编写工作总结报告;2.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务问题进行调账处理,发现属于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一)清查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清产核资办法》(市农业局以安农〔2018〕72号文件下发)和福建省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已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相衔接,注重成果转化,减少和避免重复工作。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项目进行价值重估。

(三)界定资源资产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所有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的小学校、卫生所等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明确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把所有权确定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五、主要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体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程序进行。

(一)清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资金、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乡镇(街道)应抽调干部和财务人员进行指导督查。

(二)登记。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过程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说明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重点对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四)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村集体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处理。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上报。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上报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再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定同意后,逐级汇总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强化领导。按照《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作出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接受宁德市级督导检查。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乡镇(街道)应成立以乡镇长(主任)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清产核资的内容,掌握自身的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确方法,提高操作水平,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走样。

(三)落实经费,配备人员。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工作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经费要纳入市财政预算;要抽调精干人员,到村、到组指导清产核资工作开展。

(四)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市政府将结合实际,建立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督导和检查,并将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福安市开展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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