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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兴县政府2018-05-25 15:15:52

海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海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兴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海兴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36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按照《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文件等规定,分别确定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其他单位或包工头的用工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欠薪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发包组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县住建局指导监督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并按照《河北省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及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市[2010]681号)、沧州市住建局《关于做好清欠及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并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备案。

三、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和《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沧建[2014]125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款专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开设的银行预储金账户向县住建局和人社局备案。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预储金的,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和开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预储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的,责令补缴,否则予以停工处理。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农林、光伏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行业也要逐步推行,尤其是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要先于实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五、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县公安局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社和公安、检察、法院情况通报制度,落实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六、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案件。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受理和处置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欠薪投诉、处置信访和上级交办案件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并负责预储金、工资保证金的征缴管理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以及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加强行业管理,受理和处置本行业内的欠薪问题,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并负责政府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县国资办负责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发改局受理和处置铁路建设工程的欠薪问题,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工作。县人社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受理和处置工程领域以外的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再受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欠薪投诉;承办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相关工作部署和总结报告、各种会议等工作。县信访局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访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事件,及时通报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县公安局负责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现场秩序,处理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对不配合执法、人数多、影响大,以及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提前介入处置;受理和查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县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相关的工程款争议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欠薪单位财产,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七、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执法和仲裁组织的协调联动,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欠薪案件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乡(镇)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场、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各乡(镇)场、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会同项目牵头单位,每月都要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把检查结果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每月度都要对全县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把督查结果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的欠薪问题要及时处理。对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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