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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2018-03-14 14:17:51

仁寿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7〕9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其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的源头性问题处理责任制、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制、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明确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县人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仁寿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人社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乡镇属地负责、行业部门监管,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县级领导包案的责任制,建立分工明确、整体联动、共管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问题处理定人、定责、定时、定性,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三)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情况。县人社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接受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加大监察执法和仲裁调处力度。县监察局负责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点监督和问责追究。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工程款资金和应急周转金筹措和拨付,并对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进行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拖欠案件,打击建设领域黑恶势力违法行为,并对因此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县法院负责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适宜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欠薪案件,应及时受理民工提交的支付令申请,快立快结。县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处理市政、园林、环卫等工程及系统内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农业局负责对流转200亩以上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大户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经信局负责对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商务局负责对全县宾馆、商场等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文广新局负责对休闲娱乐场所、网吧、歌城等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国资局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餐饮、药店等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员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教育体育局对全县学校(含私立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员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监督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行为,协助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化解农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纠纷问题,协助有关部门疏通解决渠道,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县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情况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助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县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政策宣传、解释答复、教育疏导等工作。县人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将企业、承包人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记入不良记录。各乡镇负责对流转200亩以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大户农民工工资及辖区规模以下企业(固定用工在30人以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以及村(社区)集资修路修桥修沟渠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范围内的厂房修建、建筑领域、基础设施工程及生产性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政府性工程和项目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由各主管单位局负责进行监管。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企业是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结算农民工当月工作量,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定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发放生活费等方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由包工头、班组长等个人代发,做到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

2.落实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强化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管理资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农民工不得进场务工。

三、治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行业主管单位严格按照《仁寿县工程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仁府办发〔2015〕32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6〕27号)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标准足额缴存,实行财政专户专用。对于在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在征得县政府同意后责令项目停工停业整顿。对于新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开工审批。

(二)建立完善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政府建立完善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筹措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20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

(三)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分离制度。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异地注册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人社局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质监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对拖欠工资企业进行曝光。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县级各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化解处理力度,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增加农民工收入、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小组,制定长效实施方案。

(二)加强监管。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明确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

(三)加强宣传。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问责。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各乡镇和各园区要建立健全平常监督、检查、处理机制。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的地区、行业及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执行制度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监察机关将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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