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05-18 09:58:25
2018年5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租房合同可以进行网签备案,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都将通过实名认证。
租房合同可网签备案
《意见》一旦通过,在清远,今后通过中介买卖二手房,交易环节必过的一关就是“网签”。交易备案、双方公开透明,房子的信息更真实,也防止出现“一房多卖”。
据悉,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租赁合同,即视为自助完成备案;也可以自行签订纸质版租赁合同并递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备案机构,由出租屋备案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完成备案。
如出租人为租赁企业,则必须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由中介机构促成的,中介机构应当协助租赁当事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租赁合同,完成合同备案。
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方可网签备案
买卖二手房或者租房,最害怕的莫过于遇到黑心中介,遭受到虚假租房的相关信息。《通知》中明确,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后办理。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中,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或资料,如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租赁企业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市住建部门将定期统计、汇总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监测租金变化情况,向公众提供租赁信息。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征求《清远
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
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工作,我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8年6月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
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建设大厦办公楼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管理科,邮编511500;
联系电话:0763-3867905;
传真号码:0757-3360098;
电子邮箱:ccc504@126.com
附件:《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
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清远市(含各县、市、区)区域内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租赁合同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市住建局)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清远市房屋租赁平台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下称县级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开展对出租房屋的巡查,动态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新信息。
县级住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下放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出租人、承租人统称为租赁当事人。
本规则所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指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市住建局建立清远市房屋租赁平台(下称租赁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为社会公众、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
中介机构办理备案后方可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房屋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后办理。
第八条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即视为完成合同备案。
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租赁合同,即视为自助完成备案;也可以自行签订纸质版租赁合同并递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出租屋备案机构,由出租屋备案机构通过租赁平台完成备案。如出租人为租赁企业,则必须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租赁合同,完成合同备案。
由中介机构促成的,中介机构应当协助租赁当事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租赁合同,完成合同备案。
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打印已完成网签备案的租赁合同并留存保管。
第九条 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住建局及县级住建部门定期统计、汇总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监测租金变化情况,向公众提供租赁信息。
第十一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中,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或资料,如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租赁企业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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