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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法院依法维护外出返乡农民土地权益

来源:互联网2011-10-11 16:00:56

来源:六安新闻网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了八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均依法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告,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被告停止侵害,保护了外出返乡农民的合法权益。
  1995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陶某某等人与寿县广岩乡会塘村民委员会(现撤并为寿县炎刘镇三关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田块名称、亩数不等的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自1995年起至2025年止。1999年,寿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部分农户予以领取,部分农户未予领取。后因种种原因,陶某某等人在耕种一、二之后纷纷举家外出打工,其承包土地被王某某、谭某某等十七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耕种,谁耕种谁受益,并上交各项税费。后因农村土地政策发生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纷纷返乡,要求继续耕种其原有承包地。2007年前后,陶某某等人回乡要求王某某、谭某某等人返还其承包土地,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未果,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外出农户回乡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其承包地应予返还“。故作出以上判决。
  纵观该几起案件,究其成因,主要是:近年来,我们国家对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2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农民承包土地实行“两减免,三补贴“,真正地让农民减负增收,为此,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村民开始返乡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加之,寿县炎刘镇目前地处寿县的工业园区,许多土地被征收,补偿款的发放促使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因此,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几起案件中,原承包户均签订了承包合同,都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没有证据证明承包土地系其自愿交回发包方情况下,考虑承包合同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考虑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对返乡农民要求继续耕作承包地的,应予返还,以切实维护外出返乡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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