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05-08 09:49:34
2018年5月4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明确严禁违规营销、严格预销售许可与公示、加强售前现场检查、加强预销售过程现场巡查、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禁止变相设置销售门槛、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附原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营销。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发放VIP卡、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严格预销售许可与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应明确销售方式、拟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取得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经批准的销售方案。
三、加强售前现场检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时,应加强现场勘查,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和与预售方案不一致的,不得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开盘前三天通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销售现场公示情况进行查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开盘。
四、加强预销售过程现场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开盘时间应当在9:00至20:00之间。项目销售期间,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五、合理控制房屋销售登记规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进行认筹登记时,应当将销售方式、开盘时间、开盘地点告知意向购房人;意向购房人数超过项目准售房源50%的,应当合理控制认筹规模,并应当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销售。对已认筹但未达成认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的认筹金及时退款到位。
六、加强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销售现场信息进行公示。
七、禁止变相设置销售门槛。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八、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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