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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陆川县政府2018-05-07 13:58:28

为了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关乎管护主体和责任,陆川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在陆川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该办法。

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陆政规〔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陆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关乎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陆川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确定过程。

第三条 在陆川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主体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全县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的21座小(一)型水库,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的59座小(二)型水库。

(二)小型堤防:三级以下海河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海河堤防上的涵闸和灌区渠系中的控制闸,列为小型堤防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附属工程。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陆川县人民政府。

(二)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镇人民政府、水利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四)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资者或其公司。

第六条 小型水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

(一)原国营水管单位管理的小型水库产权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原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产权确定给镇水利站,原村委会管理的小型水库产权确定给村委会,原企业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产权确定给企业。存在争议通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先与原水库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协议,暂不颁发产权证

(二)国家投资兴建的跨镇、村委受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由国营水管单位组建水厂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单个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受益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产权确认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受益户组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

(三)国有中型灌区总渠和干、支渠产权确定给国营水管单位。支渠以下渠道产权确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堤防管理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四)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管理房、拦水坝、水池、水井)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泄水渠道、水库)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用地划界等。

(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

(八)水土保持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挡墙、抗滑桩和排水设施)划界和配套排水渠系工程划界。

第三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工作程序,按照权利人先申请,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确权程序要严格实行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制。

(一)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登记机关。

(二)县水政主管部门是全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三)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第九条  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产权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政府、水利站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镇政府、水利站对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权属现状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由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填写发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经村委会、水利站、镇政府审查盖章后,提交县水利局复核。发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办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的申请书。

(二)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三)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四)反映工程现状的图纸、照片。

(五)权属调查公示证明和公示照片。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理顺产权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后,逐步明确产权。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核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对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工程面貌相对完好,可正常使用并发挥效益。

(五)工程管护人员必须落实到位,且与县水利局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镇进行造册登记并加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经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核对签名。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将发证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应及时核发《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对未经核准的,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现《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县、镇、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村委会)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有限期的确权按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

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逐步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有限期从取得《陆川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陆川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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