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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桂林市象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象山区政府2018-05-02 15:57:00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桂林市象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象政办〔2018〕10号

二塘乡、平山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单位:

《2018年桂林市象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2018年桂林市象山区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4号)及桂林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市农业〔2018〕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按时完成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一项惠民资金,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乡、街道和区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好补贴的发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分别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为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务必确保在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任务,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

二、主要内容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根据《通知》精神,该项补贴主要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而实施的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但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2.补贴依据:补贴资金原则上与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挂钩。2018年农户补贴面积原则上以计税耕地面积为基础,按政策进行核减。待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全面完成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面积为基础进行发放。

3.补贴标准:在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前,按照计税耕地面积及上级下达我区的补助资金额度确定补贴标准(总金额除以总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严格按照土地确权面积和上级下拨的资金确定补贴标准,或直接按上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发放。

4.发放程序。乡、街道办事处核实计税耕地面积(扣减“补贴对象”中不符合补贴的耕地),核实准确后录入系统,并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如无异议,将公示的计税面积通过补贴网络系统向区农村工作局上传所以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审核。区农村工作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并邀请国土、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要对乡、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街道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乡、街道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区农村工作局汇总和测算全区补贴标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要对乡、街道办事处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区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办事处,乡、街道办事处收到资金后,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标准,通过补贴兑付“一卡通”直接发放至农户。资金发放完成后,各级单位要及时建立资金发放台账,乡、街道办事处的资金发放台账交区农村工作局一份备案。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根据《通知》精神,该项补贴主要为支持和引导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支持对象。全年水稻、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在我区区域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低门槛为:种粮大户50亩,家庭农场5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

2.支持内容。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强化银担合作机制,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连片300亩以上的稻田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稻谷烘干、仓储物流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研发,支持开展秸秆还田、病虫害统防统治、抗灾救灾、节水灌溉等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3)支持农业和供销系统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和平台,加强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培训。

(4)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支持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发展生态粮食,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对通过绿色、有机粮食和蔬菜类农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进行补助;对新型肥料推广、绿色农药推广以及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等进行补助。

(5)支持其他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3.支持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支持方式为:

(1)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

(2)贷款贴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获取的贷款予以贷款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可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

(3)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方式操作办法、补助标准。

(5)资金分配。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统筹安排使用。

三、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根据自治区的方案,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补贴项目实施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补贴标准,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区人民政府协调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乡、街道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补贴政策绩效考核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和批复年度补贴实施方案,配合农业部门受理信访工作等。

(三)农业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负责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实施方案报批、批复;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检查指导等。

(四)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核实、申报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街道)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街道)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区、乡(街道)的财政、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要加强学习,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系统的操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进行操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软件进行了升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软件的学习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可通过“广西农补网”QQ群(445268508)向软件客服咨询。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1.统一依据和标准。我区按照计税耕地面积(扣减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于一年生草本的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但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不予补贴。)发放。发放标准按照上级下达我区的资金总额度除以耕地总面积来确定。

2.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街道办)负责公示,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网系统向区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区财政局、农工局审核。

3.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区农工局会同财政局,并邀请土地房产局、统计局参与补贴面积等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按照每个乡(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街道办)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4.按程序报审和批复。乡(街道办)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农工局汇总并测算全区补贴标准,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补贴方案,联合行文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农工局、财政局要对乡(街道办)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网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5.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或乡(街道办)财政所按照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专门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要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自治区、桂林市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要求对我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我区也将该项工作列为绩效考评任务。

(五)加强政策宣传。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区机关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与村干部群众进行沟通,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做好解释工作。区政府要求乡、街道要在每个自然村悬挂一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相关的横幅、宣传标语或印发宣传手册,确保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相关政策宣传到位。乡、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

(六)完善档案管理。区、乡(街道办)农业、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的补贴面积公示材料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和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区、乡(街道办)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七)及时报送有关材料。1.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乡(街道办)于8月20日前将本单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区财政局、农工局。2.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自评总结和年度补贴资金结余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报区财政局、农工局。

未尽事宜请与财政局和农工局联系,财政局联系人:农工局联系人:徐超,联系电话:3820549;门宏顺,联系电话:383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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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8年象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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