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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桃市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2018-04-17 09:55:54

仙政办函[2018]7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仙桃市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仙桃市乡村振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创新投融资机制,稳步推进各镇(场、区)和示范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加强乡村振兴融资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前,须完善如下手续:

(一)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融资主体签订投资建设合作协议;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三)项目所在地政府编制乡村振兴项目三年建设实施计划书,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前,项目所在地政府须按程序办理发改、国土、规划、住建、交通、环保等部门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四条  项目建设时,可分为若干子项目分别实施。各子项目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各子项目设计方案须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重大项目设计方案须报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指挥部审批。

第五条  各子项目概算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各子项目建设前,须向项目融资主体和融资银行提交报备资料。

第六条  项目融资主体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合同按形象进度予以拨付。项目形象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50%时,拨付总投资额的30%;项目完工后,拨付至总投资额的75%;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后,拨付至总投资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在质保期满后付清。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指挥部牵头,组织专班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接收并成立相应管护机构,尽快发挥项目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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