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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汉滨区政府2018-04-11 17:16:13

日前,汉滨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其中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扣除还本付息、运维等费用,净收益归属贫困村集体所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试点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试点方案

光伏扶贫是创新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贫困群众增收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11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汉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汉滨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步伐,顺利实现“决战2020---贫困村脱贫致富”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省市脱贫攻坚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结合我区“三变”改革政策,充分利用我区村集体和贫困户现有的闲置资源,通过“板上发电、板下农业”的高效种植养殖模式,实现产业与资源对接,资源与资本对接,真正把贫困户“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切实让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

二、目标任务

汉滨区是秦巴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重点县区、深度贫困县区、革命老区。全区辖29个镇(办事处)、495个村(社区),总人口10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9万人。当前,全区有建档立卡贫困村231个,在册贫困人口41094户128761人。根据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规模与分布,结合当地的地势、光照、交通等基本条件,按照每个贫困村平均0.4MW的标准,计划在全区231个贫困村规划建设92.4MW(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每户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可帮扶每村贫困户60-100人实现脱贫。

三、资金来源

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汉滨区政府筹资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通过贫困村集体或个人入股的形式筹集。按照贫困村的贫困深度和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设规模,整合全区涉农项目资金,以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或贫困户个人的名义投资入股到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获得收益分红。经营主体对入股资金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土地流转青苗补偿、工程监理等费用的经营投入,达到资产增值保值的目的。

(二)通过光伏扶贫基金的形式筹集。光伏扶贫基金先由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的企业支付,借款期限为15年,由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中进行分期还本付息。

(三)通过政策性银行贷款筹集。贷款期限为15年,由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中进行分期还本付息。

四、确定入股对象及程序

(一)核定入股对象

1.贫困村的集体股,由贫困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并在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镇办审核并上报区扶贫局备案。

2.贫困村的个人股,由村民个人自主自愿决定,由贫困村村委会负责并报送至镇办,由镇办审核后上报区扶贫局备案。

(二)确定股金份额

1.贫困村集体股的入股资金由区扶贫局、财政局负责筹集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到贫困村所在镇办,由镇办对确定入股的财政资金,提出量化到村集体或村民的入股方案,贫困村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村集体的名义自愿投资入股到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

2.贫困村个人股的入股资金由贫困村村民个人自筹,并书面提出申请,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办签署意见后,与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享受约定分红。贫困村村民个人入股的,暂按每股1万元、每户不超过3股的标准执行。

3.集体股未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意,不得质押抵押、不得有偿转让、不得买卖、不得随意处置、不得提前退股。个人股要质押抵押、买卖、处置和退股的,必须提前征得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同意,不得随意质押抵押、买卖、处置和退股。

4.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集体股因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要征得村党支部、村委会同意,并上报镇办审定,经区政府研究方可退股;个人股在2021年元月1日之后,结合贫困村个人意愿,需提前1个季度向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提交退股申请,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股相关手续。

(三)签订入股协议。集体股的法人代表和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法人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和协商约定事项,依法签订入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个人股由本人与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法人代表签订入股协议。

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址。由汉滨区政府牵头,区发改、招商、扶贫、国土、交通、扶贫开发公司、国网安康供电公司、镇(办)、村等相关单位配合,筛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报区光伏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启动建设。在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后,由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邀请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太阳能光伏企业研究设置系统技术参数,经行业内专家评审论证后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标准,进行场内工程设计、设备及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保险、建筑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测、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等。

(三)并网发电。由中标单位牵头,区发改局、扶贫局、国网安康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上网接入场外线路、箱变及保护装置工作,按有关标准进行并网验收和调试,符合并网条件的接入国家电网正式运行。

(四)运维管理。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由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网发电后,每年收取一定的运维费用(含大修理费用、保技术发电量等)。

六、收益与分红

(一)资产收益。汉滨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扣除还本付息、运维等费用,净收益归属贫困村集体所有。

(二)分红结算。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按总收益的0.5%左右提取公司运营管理费后,每年12月10日前分红一次,具体方式:

1.集体股分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由区资产扶贫运营公司按每股不低于5.5%红利分红到村集体,村集体按每股0.5%的比例留存,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安排使用;剩余的5%红利保底分红到贫困户,贫困户自行安排使用分红资金。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后,根据正常的经营状况每年分红到村集体,分红资金的20%作为村集体公积金留存,80%由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户巩固提升、村集体滚动发展、村级公共运行维护等。

2.个人股的分红,按照入股协议约定,个人股2020年12月31日前每股不低于5%的分红;2021年1月1日后按公司实际收益分红,不再保底分红。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荆钟担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冯荣平担任责任副组长,成员为区委农工部、区政府办、发改局、招商局、扶贫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分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搬迁办、扶贫开发公司、国网安康供电公司高新分中心、有关镇办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及中标光伏企业安康项目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由总经理徐军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区发改局、扶贫局、招商局、国网安康供电公司高新分中心各确定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协调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快速推进。

(二)配合开展工作。各涉及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环节的职能部门,要本着“简便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灵活运用现有的政策,最大限度为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征收与土地相关的费用或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光伏扶贫项目业主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类基金或费用。

(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消极应对,工作不力的,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问效追责。各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项目监管和资金监管,对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正确引导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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