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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康保县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康保县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康保县政府2018-05-18 17:03:02

中共康保县委办公室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保县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康办字〔2018〕3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

《康保县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康保县委办公室

康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康保县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光伏扶贫带动作用,根据《康保县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光伏扶贫产业全覆盖”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正式备案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条  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的审批,坚持“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备案”及“公开公示”的原则,先由村委会提出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请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供电公司提交接入申请,取得接入批复文件后,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设条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年度“领跑者”计划技术标准。

第四条  建设主体。鼓励专业光伏企业投资建设为主体,自主建设、运维并拥有全部产权;以专业合作社名义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专业合作社出具委托文件,委托县扶农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代为建设管理;对已确定规划建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由县扶农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接入所需的变压器、送出线路,由投资主体自行解决,政府及供电部门不再负担。

第五条  建设模式。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模式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企业全额投资建设为主体,其他方式为补充。二是政府与企业入股合作,政府按“每千瓦2000元”的标准,注入扶贫资金或涉农整合资金(约占总投资的30%),其余的由企业投资(约占总投资的70%),政府与企业按出资比例确定光伏电站产权。三是扶贫资金或涉农整合资金注入30%,农户自筹(合作社贷款)70%建设,光伏电站归投资主体所有。

今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区域化招标的原则,主推企业全额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公司由县扶农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按照“每百千瓦扶贫25000元/年”的标准为底线,按“承诺扶贫资金最高者中标”原则,选取有资质、有实力的公司实施,以带动更多贫困户

第六条  收益分配。根据建设模式,采用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一是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电站,根据中标合同确定每年承担的扶贫资金标准,连续20年,按季度或最长每半年,向县扶农公司兑付收益,县扶农公司及时向贫困户兑付收益,剩余收益归投资企业所有。二政府与企业入股合作建设的电站,政府按每千瓦2000元注资的,企业前五年按“每百千瓦扶贫5万元/年”的标准,向县扶农公司兑付收益,剩余收益归投资企业所有。企业从第六年起按“每百千瓦扶贫4万元/年”的标准,向县扶农公司兑付收益,县扶农公司及时向贫困户兑付收益。三是扶贫资金或整合涉农资金注入30%,农户自筹(合作社贷款)70%建设的电站,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由县扶农公司统筹分配使用,用于贫困户收益分配和村集体经济收入;电站的收益在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租地费用、运维费用及税金等相关费用,并保证贫困户稳定脱贫所需收益后,剩余部分作为村集体收入,最高不超过电站纯收益的20%。

第七条  执行时间。本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分布式电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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