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2018-04-12 08:4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制定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七条 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电网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将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十条 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组织对各县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与使用管理,按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2017〕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纳入目录的,享受光伏扶贫电站政策。光伏扶贫电站有关信息统一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给予通报。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各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对各省光伏扶贫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扶贫收益分配的管理监督。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审核县级政府申报的扶贫实施方案和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计划,出台本省光伏扶贫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省光伏扶贫电站的验收和评估,保障本省光伏扶贫电站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收益合理分配。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本县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申报光伏扶贫补助目录,组织实施光伏电站建设与运维,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光伏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且已建成的集中式电站,按本办法执行。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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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出台 收益全部用于扶贫
近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两部门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光伏扶贫对象,指的是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光伏扶贫工程将优先对深度贫困地区进行扶持。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也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2016年,国务院扶贫办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今年年初,国务院扶贫办又出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共青团陕西省委农工部部长魏延安表示,此次出台《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是对前两次政策的细化和完善,至此,对于光伏扶贫,国内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
魏延安:往前看,2016年就出台过光伏发电扶贫的意见,后来又出了光伏发电扶贫收益的分配办法,这次出台的文件是对光伏扶贫意见的后续安排进行细化。另外,2020全面脱贫攻坚实现以后,后续发展也是需要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所以出台《办法》就是给以后可持续的运行提供政策依据。特别是对一些必须明确的底线要进一步明确,比如说企业能不能参股?扶贫电站的产权到底属于谁?这些都需要再做强调。应该说从最初的光伏发电扶贫意见,到后来收益分配办法,再到现在电站管理办法,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光伏扶贫体系。
《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对于这些内容,魏延安表示,此次《办法》强调了光伏扶贫工程只能为扶贫工作所用的核心,另外,也从技术、市场运营等方面做了充分考虑,为之后光伏扶贫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魏延安:光伏扶贫还会继续,而且力度也在加大,所以办法里反复强调有几条核心:第一,光伏扶贫是用国家政策的钱和帮扶单位的钱、社会力量的钱来建的,就是用来扶贫的。第二,光伏扶贫搞起来之后,首先是贫困户要有收益,村集体也要有收益。如果是建在农民家里,那么收益就归村民,如果是利用村集体的地集中建起来,那么村集体要有一部分收入,给贫困户再分一部分收入。很关键的是,这些资产是村集体的,这对做大农村集体经济非常有意义。第三,其它企业不能入股,这是给农村用来扶贫的,不要做商业化打算。可还有一点很重要,虽然说这是用来扶贫的,但是考虑到光伏扶贫在技术上的要求,施工还需要专业施工,运营还要按照市场化形式来运营,这些也都给予明确,免得村里没有运营人才,在技术上解决不了问题,这些后顾之忧也都解决了,有利于今后这项事业健康发展。我觉得未来会有更多农村因为光伏脱贫,因为光伏生活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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