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市政府2018-05-16 11:43:31
为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宜昌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户用光伏扶贫项目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已经取得建设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要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建成投产。尚未取得建设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要积极争取建设指标。对于已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要及时申报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要积极落实省级资金电价补贴政策。
关于印发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宜昌市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统筹、县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注重实效”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到2019年底,力争全市具备建设条件且有建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均建有光伏扶贫电站。重点建设50~3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适度建设5~7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国家规模指标内的多村联建式联村扶贫电站项目。到“十三五”末,全市光伏扶贫项目总装机容量累计达到10万千瓦。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投入主体责任,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引导社会资本等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其中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统筹的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对列入2017~2019年全省建设规模指标的项目,省财政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深度贫困县、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别给予项目总投资20%、10%、5%的资金支持,切块下达有关县(市、区)统筹使用。
(二)扎实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到国家光伏扶贫规模指标的,要以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做到建设模式及运维管理、建设资金来源、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和收益分配办法“四落实”。要按程序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依法办理规划、国土、林业等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要落实电网接入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接入。
(三)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将光伏扶贫项目电力接入所需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中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要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力争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步投入运行。村级及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由电网企业组织确定接入系统方案,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设计,编制接入系统报告。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各地要依法确定项目建设、监理单位,项目须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入选《工信部光伏规范公告》和达到“光伏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系统集成商要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工程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要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远程运行、监测和调度。
(五)制定收益分配办法。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对光伏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户屋顶及房屋周边安装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联村共建光伏扶贫电站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集体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乡(镇)审核、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村级公示”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电站形成的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县级政府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贫困村、贫困户持股分红。
(六)完善运维管理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比选方式,公开选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运维管理主体和方式,切实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运维管理工作。鼓励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运维服务,并按照保本原则从光伏发电收益中提取合理的运维服务费。光伏扶贫项目应购买保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影响贫困户长期稳定收益。
(七)组织竣工验收。村级、户用及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建成并网3个月内要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扶贫、财政、消防、林业、国土、供电等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竣工验收报告送市发改、扶贫、财政部门,作为争取和兑现各项政策的依据。
三、支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项目指标及电价补贴。户用光伏扶贫项目不受年度规模指标限制。已经取得建设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要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建成投产。尚未取得建设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要积极争取建设指标。对于已建成并网的光伏扶贫电站,要及时申报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要积极落实省级资金电价补贴政策。
(二)积极落实市级财政基建补贴。对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且未享受基建补贴的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4号)规定的标准给予基建补贴。
(三)切实做好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服务。开辟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对于经所在村委会及县级发改部门、扶贫部门和供电部门同时现场确认选址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发改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备案服务;供电部门要按照规范完善光伏扶贫项目接入、电费结算明白卡和流程图,确保项目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和电费结算。各地电网企业从正式受理接入申请开始,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3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6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
(四)确保发电收益及时结算到位。供电部门要按照“一月一结算”(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按约定执行)的要求,及时将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制定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上网电量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在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前,由县(市、区)财政依据供电、能源、扶贫等部门核算的数据,按照“一季一结算”的要求,先行垫付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县(市、区)供电部门随燃煤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电费一并结算到位。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市、区)供电部门及时归还垫付资金。
(五)完善土地、林地、融资等支持政策。国土部门对重点贫困县、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协助做好选址工作,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林业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林地定额专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参与项目选址工作。金融部门支持县(市、区)光伏扶贫投融资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优惠贷款,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地税部门落实国家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光伏扶贫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方案,落实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建设,扎实做好协调服务、运维管理、收益分配和档案建设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光伏扶贫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扶贫部门负责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申报工作,落实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和市级基建补贴政策,指导县(市、区)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督促县(市、区)财政在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到位之前先行垫付资金。供电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光伏扶贫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区)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布邮箱等方式,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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