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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来源:新邵县人民政府2018-04-09 14:14:28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有序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控制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维护被征收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项目的报批和征地公告发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逐级上报批准;

(2)在征地报批前,负责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

(3)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对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对上访群众进行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4)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协助项目指挥部组织召开听证会;

(5)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范围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不动产证登记发证手续;

(6)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7)负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户发布腾地通知,逾期未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负责与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衔接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

2.县土地房屋征收局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土地与房屋等征收标的物的测量、调查、评估、登记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

(2)负责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经费的足额储存、划拨;

(3)负责对参与征收工作的拆迁、测绘、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核,选定测绘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4)履行征收主体职责,把关征收政策和标准,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5)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进度向项目实施部门拨付工作经费和支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

(6)协助项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

(7)协助项目指挥部和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协助县人社部门扣缴征地补偿费的10%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9)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档案的管理与使用;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审核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县国土资源、规划、发改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2)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指挥部和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拟定项目征收范围,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3)负责依法遴选房屋评估机构进入本县征收评估备选库,并与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4)指导房屋调查摸底工作,对调查摸底、测绘、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项目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信息调查摸底数据进行统计,并予以公示。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报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部门联合认定;

(5)负责牵头拟定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委政法委评审备案;

(6)负责牵头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7)负责项目征收成本的审核;

(8)负责房屋征收经费的专户储存、划拨和监管;

(9)负责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进度向项目实施部门拨付工作经费和支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

(10)履行征收主体职责,指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1)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征收文件和证据,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议,为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拆提供相关资料;

(12)负责征收档案的管理工作;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强化项目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项目类别和规模,设置项目指挥部,承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调度、协调、指挥、决定、补偿安置等全面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宣传发动、关系协调、矛盾处理、协议签订和信访稳定等工作。进一步压实乡镇责任、考核乡镇工作、保障乡镇经费,充分调动乡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

2.组织办理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登记;

3.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及相关单位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组织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会和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5.负责调查、测量、评估等有关征收工作的衔接和矛盾调处;

6.协商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组织签订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7.处理征收与补偿安置矛盾和信访工作;

8.提供拒不交地被执行人的证据资料;

9.负责收集整理征收档案、档案临时管理和按时移交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拟定项目征收范围;

2.负责征收有关公告及文件的公布张贴和送达;

3.负责组织测绘、评估机构对项目内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开展调查摸底、测绘和评估数据采集工作;

4.负责征收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矛盾协调;

5.负责组织开展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集和召开听证会;

6.参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拟订;

7.协助县土地房屋征收局拟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办理评审备案工作;

8.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9.负责发布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公告和实施拆除工作;

10.处理征收补偿矛盾和信访工作;

11.提供拒不搬迁被执行者的证据资料;

12.负责收集整理征收档案、档案临时管理和按时移交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

(一)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严格执行“一告知两公告一登记”规定。

“一告知”指拟征地告知、“两公告”指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批地前拟征地告知和批地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县土地房屋征收局负责对实地测量土地承包户姓名、地类、面积和青苗补偿金额进行登记并张榜公示。

项目指挥部要充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告知程序,组织召开意见听证会,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必要时要做社会风险评估。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程序。

第一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房产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每栋房屋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合法有效证照、房屋及附属物和装修设施进行登记、丈量、评估、拍照、计算,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社区)制表张榜公告。

第二榜,对合法房屋及家庭人口按照《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12号)规定,逐户核实和清算,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社区)制表张榜公告。

第三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逐一与被拆迁户签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项目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

上述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测量技术,保证测量数据准确性。

今后所有土地征收项目原则上只能采取GPS仪器测量,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委托专业资质机构和人员测绘,以保证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廉洁性,测绘费用从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程序。

第一榜,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对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初审,经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审定后,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项目指挥部按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进行核算,经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审核后,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评估价格、补偿金额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将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在项目指挥部和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

上述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货币安置方式为主。

(六)严格区分和把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政策依据,严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擅自套用棚改政策

三、统一管理征收经费

建设项目所有征收经费全部归口储存到县土地房屋征收局专户,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再分别拨付使用。

征收经费包括有关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及误差调整系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宅基地安置费、安置房安置费、拆除费用、坟墓迁移补偿费、工作经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征收费用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指导。通过集体会商的形式,协调处理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重大事项、重要措施,督促检查各项目指挥部、各乡镇、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顾  问:陈历贤

组  长:杨肇晖

副组长:康正刚  戴哲建  汤先梧(常务)  周晓荣   邓星西  张  刚  李智民  周吉富

各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成  员:左建国  杨朗秋  刘  慎  卢细誉  乔育云    伍众和  贺华平  陈善斌  周鉥钧  谢羽华  李红卫  罗  静  罗春宜  翟孝奇  孙作朋    李必中  梁甲晨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朗秋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突出资金保障。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将土地房屋征收经费及时转入县土地房屋征收局的账户,确保征收经费足额到位。

(三)落实保障房建设,征地拆迁前要先落实安置地、安置方案等,稳步实施先安置、后拆迁。

(四)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五)县规划局负责保障安置住房用地的选址定点和报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和审核把关;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项目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认定县城规划区界线。

(六)县住建局负责对安置住房建设的报建审批、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七)县城管局负责制止和拆除规划区被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

(八)县土地房屋征收局要加强对征收评估和测绘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征收评估和测绘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净化征收评估和测绘市场。加强对征收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保证征收评估和测绘的公平公正。明确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权利、义务。强化惩戒手段,健全评估和测绘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征收评估和测绘机构违约、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九)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收人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十)县卫计局负责加强对被征地对象《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查证验证工作,依法查处伪造《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为。督促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要严格按照征收项目拟征收公告的要求,暂停办理已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为经营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县人社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社保和就业援助政策,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十三)县农经站要牵头负责,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承包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十四)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各种阻碍、干扰征收工作等不良行为。

五、严格责任追究

实行征地拆迁行政问责制,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专门的责任追究文件。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一)县直有关部门、项目指挥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政策标准和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立)户和转换户口而增加补偿费用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研究,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中不作为、乱作为,或恶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征地拆迁的。

(六)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七)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正式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决定》或已实施尚未完成的征收项目,按原有标准和程序操作。

附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经费标准

新邵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附件

土地和房屋征收经费标准

一、土地征收经费计算方式及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预算)计算方式及标准

征收土地面积按垂直投影的水平总面积计算,另增加6%的误差调整系数(地面坡度误差,量地重叠误差,权属矛盾纠纷等)。

征地补偿费按征收范围内各地类面积相对应的补偿标准支付,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和新政发〔2013〕5号文件执行,将大新镇、太芝庙乡调整为二类区域,按二类区域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新政发〔2014〕15号文件执行。坟墓迁移按《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12号)规定标准补偿。以上文件如有更新调整的,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每宗用地迁移坟墓要实地逐一清点核实,按总数另增加10%系数计付迁坟补偿费。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坟墓的,给迁坟者每棺奖励800元。

(二)迁坟工作经费标准

县土地房屋征收局按50元/棺计付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村、组)按300元/棺计算工作经费。

(三)征地工作经费标准

县土地房屋征收局按土地征收补偿费的1.5%计付征地工作经费(含测绘、评估服务费),酿溪镇征地工作经费(含村组干部补助、工作餐费、交通费等)按2000元/亩计算(其中村和社区按700元/亩计算,具体由酿溪镇镇政府统筹安排),其他乡镇征地工作经费按1500元/亩计算(其中村委会工作经费按500元/亩计算,具体由各乡镇政府统筹安排)。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经费计算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费(预算)计算方式及标准

征地面积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按《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3〕12号)规定给予补偿。该文件未明确的,原则上按现行建筑价值的50-70%予以补偿,若省、市、县调整补偿标准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搬家腾地的,一证一户奖励10000元。(二)征收工作经费标准

酿溪镇工作经费(含村组干部补助、工作餐费、交通费等,棚改区域除外)按60元/平方米计付,其他乡镇工作经费按50元/平方米计付;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款的2%计付(含测绘、评估费,不计棚改区域)。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酿溪镇工作经费按40元/平方米计算(棚改区域除外);县土地房屋征收局工作(服务)经费按征收补偿费的2%计付(含评估费、测绘费、入户调查费等,棚改区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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