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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2018-04-08 16:42:12

湘潭县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精神,现就湘潭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补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未参保职工,由单位申报,可按职工历年的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高于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并按同期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参保单位的欠费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曾经有单位,现已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从其在社保系统建账缴费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中断缴费的,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作为历年缴费基数,按20%比例补缴养老保险。

四、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参保人员,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从办理好缴费满15年的手续后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2017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参保的,延长缴费 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从办理好缴费满15年的手续后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只能逐年缴纳,不得再进行补缴。

六、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论其户籍性质可从申请参保之日起,逐年缴纳养老保险,但不能一次性补建补缴养老保险。

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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