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阳政府2018-01-04 11:22:19
《襄阳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群体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社会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助保贷款指由经办银行提供贷款、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帮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生活困难中断缴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助保对象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在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用其养老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
第四条 助保贷款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申请、额度适当、风险可控、政府贴息、在职缴费、退休还贷。
第五条 助保贷款的主要对象是按规定参加了襄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生活困难而无能力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距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五年以内、符合在我市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岗失业困难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员;
(四)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助保对象申请办理助保贷款时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内,不得申请政府贴息助保贷款。
第七条 助保贷款额度为5万元以内。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经办银行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全市上年度全部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定的缴费金额。
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第八条 助保贷款的贷款期分为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两个阶段,贷款发放之日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前为贷款宽限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至贷款结清日为贷款偿还期。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5年,贷款偿还期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助保贷款的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助保对象提前还贷的,与经办银行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申请助保贷款流程
第十条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退休年龄预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审核、市人社局复核后由经办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等流程办理。
具体程序为:
(一)助保对象填写《襄阳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原始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等,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
(二)助保对象携带初审通过后的《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档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预审其退休享受待遇时间;
(三)助保对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预审其退休时间后,携带预审通过后的《审核表》和相关材料,交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进行复审并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额度,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复核;
(四)市人社局复核后,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传递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助保对象的材料及贷款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后,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经办银行应在结息之前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3份,市人社局、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经办银行各执1份;
(五)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经办银行直接按照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养老保险费分年为助保对象代为缴纳,并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六)对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按规定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与付息
第十一条 市财政设立贷款贴息资金专项工作项目经费,纳入市人社局部门预算,用于贷款宽限期的利息支出,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制定。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在贷款宽限期内不偿还贷款本息,利息由政府贴息,贷款本金及贷款偿还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承担。
第十三条 助保对象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养老金由贷款经办银行代发,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按时足额将其基本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帐户,经办银行按与助保对象签订的协议扣划其当期还贷本息。
第十四条 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还款:
(一)按月还款。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偿还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提前还款。助保对象愿意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日向经办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助保对象按贷款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偿还所欠的贷款本息后,由经办银行及时将助保对象的清贷情况书面告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第十五条 助保对象在还清贷款前因死亡或者失踪后宣告死亡以及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拟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或移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应当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由经办银行每年11月25日前汇总当年助保贷款贴息情况,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进行复核;
(二)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对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对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三)市人社局审批完成后,贴息资金从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资金据实划拨到经办银行。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助保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工作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社区协作办理。
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市人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政府贴息助保贷款业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人员信息,督促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协助审核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助保贷款的资格认定工作;
(四)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督促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开发区社会事务办提供困难残疾人员信息,协助审核做好困难残疾人员助保贷款的资格认定工作;
(五)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负责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核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负责将助保对象在贷款期限内亡故或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六)社区负责接受助保对象的申请、初审、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
其他困难人员需相关部门协助认定的,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只能用于缴纳借款人应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款项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贷款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宽限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贷款的人员,可暂停贷款;已贷款的,其贷款宽限期内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仍由政府继续贴息。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银行、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及社区应优化流程,为助保对象办理助保贷款业务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助保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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