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县人民政府2018-03-27 16:09:10
高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持续改善全县生态环境,全力建设生态文明幸福美丽的高兴之县,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退耕还林政策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文明幸福美丽“高兴之县”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工程资金统筹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作出更大贡献。
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
(一)前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
1.检查验收。县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历年已实施未到期的退耕还林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县林业局开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整改通知,及时组织基层村、组及退耕农户进行退耕还林的补植补造等整改工作,待整改后再予以检查验收。
2.兑现资料汇总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检查验收合格未到期退耕还林补助制定《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同时以村、组为单位汇总填写《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二份逐级审核签定意见后连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及其电子文本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3.资金划拨兑现。县林业局根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汇总表》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退耕还林政策性补贴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通过“一折通”直接将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兑现到户,并做好《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花名册》的存档工作,同时将银行“代理数据汇总交接单”复印报县林业局存档。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
1.检查验收。县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后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开展县级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2.兑现资料汇总上报。
(1)种苗造林费兑现。补助标准为400元/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兑现资料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费用补助汇总表》《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费用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新一轮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费用补助农户名单、面积公示张贴记录》、公示张贴照片、《新一轮退耕还林“一事一议”方案审批书》(乡(镇)鲜章)和退耕还林农户“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复印件(乡(镇)、村鲜章);如果退耕还林地已流转的,应提供退耕还林地流转协议复印件(盖乡(镇)、村鲜章)和经营主体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同时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2)现金补助资金兑现。补助标准为1200元/亩,分为三次兑现(退耕还林实施验收合格后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补助资金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兑现资料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汇总表》《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新一轮退耕还林验收合格证》《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农户确认表》《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公示张贴现场记录》、公示张贴照片、《新一轮退耕还林“一事一议”方案审批书》和退耕还林农户“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复印件(乡(镇)、村鲜章)。以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同时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电子文本上报县林业局审核。
3.资金划拨兑现。县林业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证》《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退耕还林政策性补贴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通过“一折通”直接将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资金兑现到户,并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一折(卡)通”花名册》的存档工作,并将银行“代理数据汇总交接单”复印报县林业局存档。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管理
按照《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按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资金兑现到乡(镇),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中的坡改梯、改土培肥、蓄水池、水窖、山粪池等项目、农村能源建设及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种植业建设中涉及到茶叶、水果等特色经果林建设和养殖业中的蚕桑建设;县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养殖业中的家畜家禽建设;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后续产业发展项目中的中药材、森林蔬菜、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特色经果林(干果类)、品种改良及改造、丰产措施、培植业及补植补造项目建设;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原则。
1.到户项目资金划拨管理。县林业局根据专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补助政策标准将专项资金划拨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于退耕农户直接实施并由退耕农户自行采购物资实施的项目,经项目业务主管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及退耕农户将项目建设内容分解到户、造册、公示,汇总上报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将花名册及审核汇总表以电子文本报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以下简称“县退耕办”)。县业务主管部门凭农户花名册、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核发的验收合格证、审定的汇总表,将专项建设资金直接划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采取“一折通”方式直接兑现给农户。兑现花名册等有关兑现资料由各乡(镇)财政所存档。
2.大批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批物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种苗、肥料、基础物资等),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采购手续,签订合同,组织分发到户。项目完成后,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各项目验收报告、县退耕办审定汇总表、采购批文、招投标合同复印件、票据、物资验收单、农户物资领用签字名册等资料,按照招投标合同结算给中标单位或个人。有关专项建设资金管理资料由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3.统一实施的项目资金划拨管理。对于以村或组组织退耕农户集中实施或业主实施的项目,经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县退耕办备案,按照签订的建设合同内容支付给实施业主。有关专项建设资金管理资料由各项目具体负责的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三、严格资金管理 强化社会监督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831—5416767)。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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