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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集体土地的学生改造时与村民待遇相同

来源:互联网2014-10-14 10:44:59

    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不得超8户,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逾期要支付2倍临时安置补偿费……昨日,记者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了解到,新制定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自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的在校学生

    改造时与村民待遇相同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办法》明确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

    村民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户口性质、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列入改造项目计划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应及时将农业户口依法转为非农业户口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其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由市容园林部门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安置项目配套设施

    应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控制性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不得因单个地块资金平衡等问题突破规定的容积率。鼓励采取捆绑式连片改造方式,在一定区域内统筹平衡。主要历史街区、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项目代征的市政道路、城市绿化等用地,应依法移交。

    安置面积部分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面积与开发面积之比在1∶1.5以内的开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此外,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进行适当减免。国有工矿企业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自身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有效地降低改造成本。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或购买现房进行安置

    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鼓励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合法宅基地内已建成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住宅性质房屋补偿安置。2006年6月22日以前已建成房屋二层以上(不含二层)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补偿。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前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含参与集体分配的户口单列无房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的原则进行安置,补偿安置面积与产权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安置房每单元平层不得超8户

    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时回迁。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分配原则、过渡费结算、楼层朝向调节、收费标准等内容。安置房楼位、户型、平层户数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应按规定征求意见并公示,安置用房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应在公示房源内按高、中、低搭配的原则选取。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28日印发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和2007年9月17日印发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改造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城棚改造使群众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累计43万余人迁新居

    记者昨日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了解到,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共计完成43.24万人的回迁安置,不仅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还提升了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和城市品位。

    我市城棚改工作启动之初,城六区共有城中村326个,涉及人口约46万。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共有棚户区324处,涉及人口约70万。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城改完成182个村、30.16万人的整村拆除,完成117个村、21.68万人的回迁安置。全市棚改完成53个项目、30.94万人的搬迁工作,完成34个项目、21.56万人的回迁安置。

    城中村群众改造后财产性收入平均增加5至7倍,人居环境得到了彻底改变,城中村和棚户区群众喜迁新居,逐步融入现代都市生活,也使我市的城镇化率得到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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