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乡县人民政府2018-03-06 15:06:03
安乡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乡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安乡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7〕12号)有关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县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县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安乡而夯实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常德市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县的实施计划并完成相应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对农产品的影响。2019年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每5年开展1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我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和部门监测职责分工,建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积极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常德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完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满足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18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电子政务办等参与)
3.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完成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库并实现动态更新,积极协助构建常德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国家和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土壤调查监控、土壤环境监测、土壤修复工程管理、公众参与等过程的信息化、可视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电子政务办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1. 推进制度建设。2020年底前,依照常德市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执行和落实好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推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并发挥效益。(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 全面强化监管。重点监测我县范围内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将重点产粮区域、绿色食品(原料)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监测区域。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两年动态更新一次。(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 加大执法力度。
(1)全面摸排,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排污数据信息库。配合省、市两级部门完善省、市级巡查,建立健全我县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2)进一步强化县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3)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时限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湖南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经安乡县、常德市两级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环保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 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国家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鼓励“稻虾”,“莲+鱼/泥鳅”,“蔬菜+”“秸秆(猪)—沼气—菜”、“秸秆(猪)—沼气—稻(油菜)”、“秸秆(猪)—沼气—果”、“猪—沼气—鱼”、“秸秆+畜粪—食用菌”等循环生态种养模式。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加大监督力度,约束农村土地在“三变”改革中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3.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采取措施后,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参与)
4. 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特别是稻米镉超标问题,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用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安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公共宣传。到2020年,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我县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5. 全面落实耕地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6.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通过向农户免费提供试用样本等方式加大推广使用力度。制定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治理与修复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国家颁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全县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部门等参与)
2.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规划部门等参与)
3. 落实监管责任。县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部门负责)。
4.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确保满足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县规划部门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严控新增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涉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相关规划方案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入工业园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用地规划、环保规划及主导产业定位要求,不得引进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规划部门、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水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 严控工业污染。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7年底前确定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信息录入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县环保局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有关技术规范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科技工信部门及本地政府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科技工信局负责)
2. 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取缔、淘汰非法彩金、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与评估验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县环保局、县科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参与)
3.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治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强化综合利用措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报废汽车拆解、废轮胎再生利用项目,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 严控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继续加大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设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设施,自2017年起开展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按照常德美丽乡村建设的标准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单位。到2020年,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主要农作物面积分别达到 168.1万亩和 21.3万亩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5.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6. 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兽药、饲料添加剂过量使用对土壤危害的研究,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督促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粪便贮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对存在污染隐患或已造成污染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县农业局、县畜水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7.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工业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公安局等参与)
8. 严控生活污染。建立乡镇、社区(村)、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按照户分—村收—乡集—县转运的垃圾清运与处理模式,抓好农村“三个三分之一”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县城垃圾分类,支持区域统筹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项目,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成全县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排查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报县住建和县环保部门备案。加强蔡家溪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完善防渗、渗滤液处置等措施,全面封场及确保渗滤液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企业规范化处置污泥,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依法取缔。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农业局、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 落实治理与修复规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湖南常德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落实我县重点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 扎实推进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成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4.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须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报县环保局批准实施;明确修复项目相关方的责任和分工,实现土壤修复管理过程的信息化;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工程依法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作。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5.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调度机制,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建立通报制度,县环保局定期通报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县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县科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国内领先技术力量的支撑作用,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我县实施。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积极引用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材料(药剂)。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场地修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土壤砷污染治理、农田镉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3. 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与大数据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 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环保局牵头)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符合相应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
3.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现土壤防控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并及时向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科技工信局、县电子政务办等参与)
4.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旅游广新局等参与)
5. 推动公益诉讼。按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牵头,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6.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文体旅游广新局、县网信办、县商务粮食局、县科协等参与)
(二)加强目标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1.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于2017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县人民政府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本方案中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年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送县环保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林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安监局、县规划部门等参与)
3. 落实企业责任。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业企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国资管理中心等参与)
4. 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上级政府部署的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期终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参与);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问责;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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