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献县政府2018-05-25 09:07:42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献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献政字〔2018〕4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献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献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此指标为省考核指标,以市下达为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石油开采、化工、电镀、制革(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配合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促进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县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乡镇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
6、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根据省市文件内容,我县既是产粮(油)大县又是蔬菜产业重点县。2018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
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控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加强盐碱荒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
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结合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
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业锅炉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 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1、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3、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参与)
24、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爱卫办等参与)
25、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6、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7、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参与)
28、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1月底前,选取1个产粮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重点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参与)
3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2018年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3、组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底前,全县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七、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和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乡镇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35、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6、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序,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今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沧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金融办参与)
37、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县环境保护局、县人民银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局等参与)
八、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38、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39、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4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乡镇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
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献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
43、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参与)
44、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参与)
4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参与)
46、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公开
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7、鼓励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与使用,以便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并监督其履职尽责。(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附件: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永昌 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陈宝忠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赵建涛 县政府副县长
魏纲领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继刚 县环保分局局长
成 员:李双宽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解同杰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远增如 县公安副局长
齐荣芬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继海 县法院副院长
史均忠 县国土局局长
赵其宾 县发改局局长
李维信 县财政局局长
张 华 县工信局局长
郝树利 县住建局局长
刘建功 县城管局局长
刘继国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明华 县农业局局长
王汝静 县质监局局长
王延河 县商务局局长
刘宪勇 县安监局局长
郜计泉 县电视台台长
郭秋江 县银监办主任
杨家印 县电力局局长
刘瑞章 县经济开发区副书记
李承辈 乐寿镇镇长
高良义 河街镇镇长
刘 晖 郭庄镇镇长
赵松树 淮镇镇长
王茂贞 陌南镇镇长
张 强 陈庄镇镇长
马永顺 韩村镇镇长
倪俊龙 南河头乡乡长
孙培林 段村乡乡长
王秀伟 十五级乡乡长
赵子恒 高官乡乡长
杜 伟 垒头乡乡长
刘红雷 商林乡乡长
陈继祥 西城乡党委书记
林现升 本斋乡乡长
刘文利 张村乡乡长
孔维深 临河乡乡长
赵兴强 小平王乡乡长
王 喆 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分局局长张继刚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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