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泸溪县人民政府2018-04-12 10:42:25
泸政发〔2017〕18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泸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泸溪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发〔2017〕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眼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泸溪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基本摸清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局部突出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阶段目标
2017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018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以及畜禽养殖、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造成的土壤污染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并启动污染防治工作;
2019年,掌握我县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造成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有序开展整治工作。
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
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查明污灌区数量及分布情况;查明矿山开采造成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查明尾矿库分布情况以及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情况;查明垃圾填埋场(包含正规填埋场和非正规填埋场)分布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地块污染情况和环境风险状况;查明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地块污染情况;查明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风险情况。2019年底前掌握我县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造成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5年开展一次。(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分别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参与,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浦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浦市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全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2018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2018年底前,统一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做好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污染地块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组织参加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1轮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全面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仪器配置,重点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2.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以及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城市建成区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和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照省要求组织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加强企业污染防控,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措施,做好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工作。
(1)实行严格保护。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择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污染防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出。同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经信局等参与)
(3)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控制(轻度和中度污染)。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于轻度污染耕地集中的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并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防止对耕地产生新的污染,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指标任务。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定期开展粮食的质量检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稻米重金属超标临田检测,实施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稻谷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专用处理;2017年底起,依据中央、省相关政策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进行收储处置。(县农业局、县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4)从严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重度污染)。加强对严格管控类等地的用途管理,根据《湖南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整治措施。根据省、州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草还林计划,农业、畜牧和林业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指标任务。(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
3.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进行打击。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食药工质局参与)
(四)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解锰、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县环保、国土部门备案;对于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州环境保护、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对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对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封闭污染区域,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3.严格准入、落实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住建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未利用地,防治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严格落实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县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六)强化污染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1.严格工矿污染控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督促其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县政府和州环保局,同时按要求及时将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经信局负责)
(1)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按照省要求,2017年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切实采取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要制定本行政区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参与)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监管。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3)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锰渣、钒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参与)
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因地制宜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发展节水农业,在高效经济作物与设施农业中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主要农作物面积分别达到上级部门要求。(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1)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各乡镇要摸清农膜用量,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2)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微量物质的含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中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积极探索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鼓励、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秸秆回收利用,重点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不断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养殖场要建设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实现粪污综合利用、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拆除工作。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完善建设覆盖面达到80%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县畜牧水产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灌溉水无法达标或存在较明显环境风险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参与)
3.降低生活污染源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科学规范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区域统筹,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加强医疗垃圾的管理,2018年实现交通便利的乡镇卫生院医疗垃圾由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收集清运集中处置。对交通不便、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美丽办、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计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加强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泸溪县十三五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计划,明确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州环保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我县实际,开展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耕地治理与修复等四大工程建设。
(1)促进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履约制度。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大对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老矿山治理,有效增加治理区内的林地、耕地、建设用地面积,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县国土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2)推进尾矿库的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尾矿库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提高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等级。严格治理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安全超高与干滩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隐患;对停用废弃尾砂库、废渣库,按照安全、环保等法规强制闭库;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超设计能力排放、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依法关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和非法设立的尾矿库。(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3)推进工业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全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全县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4)实施耕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在耕地土壤污染程度高、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较大的区域,按照防污染、控风险、治突出的“防-控-治”指导思想,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任务,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1%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5.监督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工作情况通报给县直相关单位。建立通报制度,县环保局会同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对我县落实目标任务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县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技术推广和转化,推动土壤治理产业发展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土壤修复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食药工质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州级调度、县市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1)规范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县级财政环保、农业技术服务和安全监管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将土壤调查评估、监测及设备、治理及项目申报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同时,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乡镇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县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县财政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设局、县地税局等参与)
(3)继续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探索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推进机制与运行管理模式。(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等参与)
(4)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工作。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积极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切实防治土壤污染。(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金融办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推动公益诉讼等工作。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民宗文旅局等参与)
(2)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民宗文旅局等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乡镇人民政府、泸溪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按照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手段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六五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内容。(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民宗文旅局、县经信局、县林业局、县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泸溪高新区管委会、浦市经开区管委会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相关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土壤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县土壤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调度、指挥开展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杨毓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壤防治有关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直相关责任单位参与)
3.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并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
(1)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泸溪高新区管委会和浦市经开区管委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委组织部、县环保局牵头、县审计局参与)
(2)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县审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参与)
(3)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参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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