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莱西市人民政府2018-03-28 11:10:16
莱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7〕22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污染担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省及青岛市统一部署,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卫计局、林业局、科工信局、城建局等参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参加全省年度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土壤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进行预警预报。(环保局牵头,农业局、发改局等参与)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及青岛市统一部署,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构建起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在粮食、蔬菜等主产区和风险区域,以及重点工业聚居区(集聚区)和重点企业周边补充设置市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环保局牵头,农业局、国土局、发改局、科工信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依托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实施土壤环境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城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国家、省及青岛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环保局、农业局牵头,国土局、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镇政府要针对产粮区、蔬菜产区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严格执行省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方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市联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保局、发改局牵头,科工信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政府,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每年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进行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行业关键技术培训项目实施,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农业局牵头,检验检测中心,国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青岛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农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建立完善使用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昆虫性诱剂、天敌昆虫等的补贴制度,加大推广普及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等参与)
2.明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城建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城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城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城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国土局、城建局牵头,环保局等参与)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根据土壤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局、科工信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镇政府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和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环保局、国土局、科工信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化工、电镀、制革、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加油站、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并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8年起,市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国土局、城建局等参与)
(五)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强化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开发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毒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定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建、国土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环保、科工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拆除活动,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局、科工信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等参与)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强化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牵头,科工信局等参与)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贯彻落实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青岛市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环保局、发改局、科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纳入节能考核指标。对废弃电器电子拆解集中区以及从事报废汽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环保局、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等参与)
5.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支持智能配肥试点,探索配方肥生产方法和供应方式,以大沽河流域整镇开展试点,形成可推广的模式。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选取部分粮(油)产量大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试点,并逐渐加以推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积极开展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1毫米以上厚度国家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在部分覆膜作物产区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城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国税局等参与)
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以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重点,根据养殖规模,选择性推广粪便肥料化利用技术。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畜牧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7.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局牵头,农业局参与)
8.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在党政机关等单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城镇堆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建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商务局、科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各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科工信局参与)
2.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计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科工信局等参与)
3.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分批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和青岛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城建局等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局牵头,城建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市环保局定期向青岛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拟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省及青岛市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农业局、地税局、市联社、国税局等参与)
3.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和青岛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政府。市级财政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镇政府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4.促进多元化投资融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改局、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莱西市分行等参与)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进公益诉讼。
1.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省及青岛市有关耕地保护、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农药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膜回收利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局牵头,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国土局、农业局、城建局、林业局、科工信局等参与)
2.加强重点领域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石墨、印染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粮(油)产区、蔬菜产区、水果产区和城镇建成区等区域。(环保局牵头,科工信局、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3.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环保、国土、农业、城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牵头,科工信局、公安局、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4.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总结推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验,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积极做好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等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对接机制。(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发挥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资源优势,鼓励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及与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科工信局牵头,教体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环保局等参与)
2.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推广应用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环保局牵头,农业局、财政局、科工信局、国土局、城建局等参与)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青岛市科学技术转移促进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作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完善政、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申报国家、省、青岛市科技重大专项。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工信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城建局等参与)
4.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信用青岛”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保局、科工信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城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管。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城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3.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将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体局、国土局、农业局、城建局、广电台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各镇政府是落实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年度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环保局牵头,发改局、科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安监局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方案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土壤污染防范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规定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环保局牵头,科工信局等参与)
3.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青岛市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适时与各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办、开发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等参与)
对影响青岛市对我市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青岛市考核的镇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失责应当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都必须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纪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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