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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

来源:湄潭县政府2018-03-20 17:23:24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湄潭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农村低保每人每年3876元、城市低保每人每月570元。

关于印发湄潭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工作部门:

《湄潭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

湄潭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

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根据《遵义市2018年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方案》(遵市民政发〔2018〕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和可持续原则,认真执行全省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重点突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的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一户不漏、按标施保一分不少、分类施保一人不缺,切实提高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湄潭县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和提高保障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勰  县人民政府县长

执行副组长:刘  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刘  松  县采购中心主任

周天华  县民政局局长

李  森  县扶贫办主任

成      员:张基强  县督查局局长

廖国忠  县财政局局长

车泽健  县农牧局局长

刘学东  县统计局局长

徐永祥  县审计局局长

陈  俊  县土规局局长

赵  明  县教育局局长

王忠波  县卫计局局长

蔡从利  县经贸局局长

童  伟  县市监局局长

魏晓强  县发改局局长

田景强  县人社局局长

李魁寿  县住建局局长

何  黎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肖多贤  县残联理事长

张素琼  县救助局局长

余文学  县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周天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素琼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申友余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保障标准

2018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农村低保每人每年3876元、城市低保每人每月570元。本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1月1日─1月25日)。

各镇(街道)按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参加人员为镇<街道>干部、村<居、社区>干部及网格包保责任人),召开动员部署及培训会议,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

(二)逐一入户,核查收入(2018年1月26日─2月5日)。

各镇(街道)以村(指挥所)为单位,以网格为单元,全面开展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及边缘户家庭的入户核查,认真调查核定三种类型家庭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计算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应纳入低保条件。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做到所填表格不漏项、收支清、逻辑强、不矛盾、前后对应,不能出现混乱模糊情况。

(三)民主评议,一榜公示(2018年2月6日─2月28日)。

由各镇(街道)组织,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召开村民主评议会。由镇(街道)包保责任人、帮扶责任人、村民代表(不少于13人)和村、支、监三委成员等组成评困小组,经现场听取申请对象述贫,评困小组书面评议,村(居、社区)汇总后将评议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审核。

(四)镇(街道)审核,二榜公示(2018年3月1日─3月20日)。

1.各镇(街道)对村(居、社区)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为:每镇(街道)不少于50%的村(居、社区),每村(居、社区)不少于10户,新申请对象和近亲属备案对象全部抽查。

2.各镇(街道)召开审核会议确定拟纳入保障对象,按规定进行二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低保、扶贫各自审批程序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分别确定低保、扶贫对象。

(五)县级审批,三榜公示(2018年3月21日─4月20日)

1.县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拟保障对象进行抽查核实(不少于50%的镇<街道>),对镇(街道)上报的所有新申请对象和干部近亲属低保对象进行100%的入户复查。

2.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召开审批会议,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金额。

3.按规定将审批结果在县、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进行三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统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于2018年6月10日前按新保障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5月份的待遇差额。

(六)录入信息,健全台账(2018年4月21日─5月20日)。

1.由县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负责,及时更新全县低保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数据,完善一户一档档案;由扶贫部门负责,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分类建档立卡,完善资料。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会商,提升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准确性,实现信息共享、数据衔接。

2.县民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各自的分类标准,对认定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进行对象衔接和分类标识,确保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统一,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衔接。

3.县民政局、各镇(街道)根据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月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保障情况相统一。从2018年6月1日起,各镇(街道)每月在27日前更新低保信息系统,县民政局直接按照系统生成的数据兑现低保金。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认定程序。严格执行低保工作“三环节十步骤”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做到公示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并长期公示。严格按照比例和范围做好抽查核实工作,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漏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强化配合,加强沟通对接,搞好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二)严格把握认定政策。

1.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2.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精神。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其脱贫后要继续享受低保政策,确保“脱贫不脱保”,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情况发生;严格执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工作要求,不下指标,不划杠杆,严格核查,科学测算,以收入为核心,坚持实事求是,符合条件的有多少保多少,做到收入低于标准的悉数纳入、收入超过标准的予以退出。

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精神,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城市低保的审核、认定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经本次年度核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凡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要保证制度的正常实施,确保连续性、科学性和规律性,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人数减量挂钩而造成“漏保”。

(三)严格执行分类施保政策。

1.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和60岁以上老年人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低保对象中的单亲人员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

(2)2018年,我县城市低保增发补助金标准:30%增发标准为每月171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114元。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

(1)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我县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按照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补助金。

(2)2018年,我县农村低保增发补助金标准:30%增发标准为每月97元,20%增发标准为每月65元。

(四)严格落实低保和扶贫政策的衔接。

1.领会精神,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2.对象衔接,数据共享。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的数据信息有效衔接,实现数据共享;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

3.政策衔接,多方发力。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五)严格落实渐退机制。

1.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2.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3.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4.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5.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6.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六)同步开展四项工作。

1.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救助工作。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采购程序和质量要求及时采购粮食,分别于2018年6月、7月、8月分批发放到位。

2.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6〕46号)和《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保障。同时,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准确评估,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敬老院。

3.开展“救急难”排查工作。健全完善急难救助人员台账,充分发挥个案协商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作用,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落实好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4.开展低保近亲属备案工作。严格对低保经办干部和村(居、社区)干部近亲属拟纳入低保保障的对象全部进行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一个不纳入,将符合纳入保障条件的对象按要求备案。

(七)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1.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低保核查和提标工作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1月27日前报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紧密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做好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细化工作任务到人,层层压实责任。

2.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要加大对低保新标准和提标工作新要求的解读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建立正确的导向;要科学整合干部队伍资源,增强入户核查工作力量,确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深入基层一线,数据真实不谎报,质量保证不虚假,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3.加大督查力度,严格工作纪律。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认真制定本次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的督查方案,联合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督查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工作不管、不问、不实、不细、不准、知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严肃问责,保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对涉及挤占、挪用、骗取低保等违法行为的,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确保惠民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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