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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檀庄、尚德村、景庄子村征收补偿方案公布!(附补偿标准)

来源:路南区人民政府2018-01-25 09:50:22

1月18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对城南经济开发区檀庄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和城南经济开发区尚德村、景庄子村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搬迁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书

2018年第1号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南经济开发区檀庄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搬迁。

二、征收范围

唐柏路以东、河南路以南、205国道以西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共涉及非住宅4户。

三、征收部门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

《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五、征收时间

2018年1月18日-2018年2月18日

六、权利和义务

(一)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本征收决定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与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

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联系人:王玉三、马应隆;办公电话:2100309;邮箱:nxchengjianban@126.com。

(二)监督举报电话:2205133、7773316

附件: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见附件)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书

2018年第2号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城南经济开发区尚德村、景庄子村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搬迁。

二、征收范围

唐曹公路以东、老陡河以南、新陡河以西、稻齐路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共涉及非住宅18户。

三、征收部门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

《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五、征收时间

2018年1月18日-2018年2月18日

六、权利和义务

(一)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本征收决定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工作,与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按照《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

稻地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孙超、孙敬华;办公电话:8555066;邮箱:lnqddzcjb@163.com。

(二)监督举报电话:2205133、7773316

附件: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附件: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南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对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内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唐柏路以东、河南路以南、205国道以西以北区域和唐曹公路以东、老陡河以南、新陡河以西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共涉及非住宅31户,其中工业企业7户、商业22户、办公用房2户。

二、签约期限

以签约公告里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商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两种方式之一。工业企业用房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千米、人工给予补偿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6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3、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商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6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5、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办公用房及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月止。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五)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涉及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凭征收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七、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

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委托过程需有工作人员见证。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调换后需缴纳的契税、大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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