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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方案(试行)附申报条件

来源:红古区人民政府2018-01-23 10:47:29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步伐,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为各类人员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2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437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5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6〕2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是指经红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农牧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物流园区、创业示范街和示范社区等各类城乡富余劳动力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是返乡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各类返乡人员创业的空间和场所,通过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返乡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应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红古区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复审,区就业局负责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功能: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协助企业办理开业手续;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事业或民办社会组织法人资格,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并有为企业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分为创新引领型、生产加工型、门面型、市场型、农牧产品生产加工型、其他型等6种类型:

1、创新引领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为: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至少入驻5家以上高科技企业,带动就业50人以上(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50%以上)。

2、生产加工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为: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企业为主。厂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8家以上,其中返乡创业企业不少于50%,带动就业150人以上。(注:本方案所说返乡创业企业指由本区户籍,在外务工、就业、求学、复转军人等人员返乡创办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创业企业)。

3、门面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为: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5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且返乡创业人员法人代表不少于50%,主要从事商品零售、社区服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60人以上。

4、市场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为: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个体工商户及企业50家以上,其中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占50%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

5、农牧产品生产加工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为:基地以园区或行政村、自然村区域为主,主要生产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农牧产品,有专门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负责绿色、标准化生产。入驻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不少于3家,签约农户不少于10户,形成连片规模化经营模式,带动就业50人以上。

6、其他型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标准为: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10户,其中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占50%以上,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农资配送、农业信息咨询等其他创业项目,带动就业70人以上。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稳定生产经营在6个月以上企业达80%以上。

第六条 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发展的功能。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兰州市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申报工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向所在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基地企业、事业或民办社会组织法人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驻企业与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第九条 区就业局收到申请后,及时邀请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人社局复审。由区人社局负责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复审认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由区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发文认定为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区就业局负责对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基地所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动态监测。区就业局对认定的基地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中发现管理不规范,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不理想,孵化不合格,不符合认定和管理方案的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取消其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资格;对日常管理中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连续2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返乡创业基地,取消其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应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品牌影响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须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区就业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宜,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区就业局备案。

第五章 扶持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分三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其中:认定后给予10万元,第二、三年经复核通过后每年再给予10万元。对认定为红古区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优先推荐市级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在申报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申报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资金,扶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企业、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营造创业氛围、场租费、水电暖网物业费、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及培育树立宣传创业典型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扶持资金的支付、使用接受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及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具体由区就业局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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