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6-11-02 15:57:20
渝农办发〔2016〕5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培育以现代青年农场主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能力,助推重庆市现代特色效益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五大功能区战略为统揽,以建设创业兴业孵化基地为引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打造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平台,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筹规划、业主自愿”和“创业主导和专家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年试点、三年完成,采取资金支持和专家辅导配套到位,“点对点”培育一家、“点带面”带活一批的滚动孵化机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试点工作,重点扶持100个专业优势明显、功能完善、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30个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现全市产业、区域全覆盖。通过发挥这些基地创业孵化为主、多种功能综合集成的效应,使其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课堂、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成长的摇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农民科学素质培养的场所、青年农场主高效培育的孵化器。
2016年,在全市开展32个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试点,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扶持20人以上创业,带动100人以上就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是进入2015年全市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经培训合格持证的青年农场主;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三)应有承接培育、实施孵化的机构(或岗位);具备相关设施资源,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技术支持、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引、信息咨询和后续跟踪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及相应后勤保障服务;
(四)应有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务的机构(或岗位),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或正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以上认证,产品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品牌认证;
(五)积极探索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增收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并与我市五大功能区和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规划相符合或相协调;或提供的产品(服务)具有维系乡愁、文化传承等独有价值;具有创新、开拓、新兴等特有价值;
(七)已有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品牌或创建需求及规划;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服务的;
3、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4、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四、项目管理
(一)公开申报
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支持主体、支持环节和额度、补贴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办法等,项目申报受理前7个工作日,要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公告申报文件(通知、指南)。申报主体要认真填写《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2)相关栏目和撰写《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3),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证书或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认证证书。市级或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证书。国际、中国或省级博览会金、银、铜牌奖项证书。“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证书。
3.其他有关获奖或认证证书。
(二)区县评审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名额分配表(附件1)对申请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保证评审工作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拟支持的项目确定后,要在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等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其公示内容包括拟支持对象名称、支持项目、支持内容、补助金额、实施要求、所在地方及受理异议的联系方式等),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市级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实施方案于2016年5月30前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由区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备案。纸质件(上报公文、项目汇总表、实施方案、评审材料、申报公告、项目公示等)通过快递形式送市农委科教处。市农委对各区县(自治县)备案的方案进行审查,对实施方案具有否决权,对支持对象、支持项目及支持环节不符合本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发回区县重新编制,重新备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农委商请市财政局追减相应资金。经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原程序办理。已通过市级备案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监督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的依据。各项目区县(自治县)对上报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四)市级授牌
市农委对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授牌。
五、资金扶持与管理
(一)资助标准
经认定的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基地1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使用范围
1.经认定的基地增强自身建设和提升孵化能力。主要用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培育品牌、建设营销网络,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等。
2.具体承担创业孵化方面的开支。主要用于建设购置实训孵化设施设备及维护维修、教材教具采购租赁、专家咨询课时补贴、孵化学员交通食宿、接待考察学习、组织培训交流、进行经营指导等。市级补助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课时补贴、孵化学员交通食宿、接待考察学习、组织培训交流、进行经营指导等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5%。
3.其他孵化、培育相关支出。
(三)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资金纳入财务核算,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2.项目资金要设立明细专账,专款专用,并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3.对滞留、截留、挪用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评估。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承办部门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安排工作经费、严格资金监管。相关业务机构要主动作为,细化工作方案,立即启动包括建立辅导师团队、拟定认定评估办法等各项扎实准备,配合做好相关组织、服务工作。各方面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这项任务的有序展开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实行年度评估,动态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孵化基地要填报本年度情况和下年度计划。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要进行现场抽查、年度评估,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备案。项目年度总结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由区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通过办公网电子公文报送)。
(三)注重典型宣传,营造工作氛围。各地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宣传,要及时发掘、培养、总结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孵化中的典型人物、典型基地、典型事例。要通过智慧农民云平台、新型职业农民网、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及时报道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创业孵化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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