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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及申报条件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2016-08-02 10:19:39

 厦农〔2015〕154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厦门市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9月8日

厦门市家庭农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评定和管理原则: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市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全市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并对认定的示范场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推荐、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条件:

(一)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且生产基地在本市。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林、牧、渔及其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项目。

(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到70亩以上。

2.蔬菜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

3.温室大棚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果、茶种植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

5.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

6.养殖业(以下之一):生猪年存栏500头以上,羊年存栏80只以上,肉牛年存栏4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30亩以上。

7.食用菌生产: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1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2万袋以上。

8.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

9.其他种养业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五)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生产有记录,产品可追溯。

(六)按照“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标准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合同信息录入厦门市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八)有比较完整真实的财务收支记录。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审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并联文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进入示范场候选名单。

(四)由市农业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厦门三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文公布,统一授牌。

第四章 奖励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农项目。

第九条 被认定的“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可推荐参评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获得福建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监管

第十条 建立年报制度。经认定的示范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福建省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动态监测管理。示范场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由家庭农场重新申报,并按申报条件进行监测认定,若监测认定合格,保留市级示范场称号;若示范场不主动重新申报监测或监测认定不合格,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予以摘牌,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更高层级的示范场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摘牌。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被商事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三条被摘牌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重新参评获得认定的,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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