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庆元县政府2018-01-22 11:10:19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把握工作要求
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水平适度的原则,拉高标杆,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护水平,确保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二、明确救助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户院挂钩”特困人员生活标准按城镇特困人员标准支出,每月由民政部门代为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6〕34号)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由民政、供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评估认定。
三、做好制度衔接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纳入集中托养的贫困残疾人,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享受相关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相关待遇,由县残联负责做好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及使用。
四、强化规范管理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机构安全运行。加快推进区域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确保集中供养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城乡特困人员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补助包括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特困人员零用钱(含门诊医疗费)、护理补贴及护理人员工资补助四方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我县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特困老人零用钱(含门诊医疗费)每人每月50元,由机构按月发放给特困人员;护理人员工作补助标准为上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1倍,补助人数按照实际入住机构的特困人员每五人配备1名护理员的标准执行;经评估达到护理标准,安排相应的护理补贴。
五、提升服务质量
各乡(镇)、街道要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普查,掌握特困人员相关信息,实行“一人一档”。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发现、申请、审核、审批和终止救助供养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和终止,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和分级护理标准开展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满足特困人员各类服务需求。提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培养,保持管理服务队伍相对稳定,提高服务质量。
六、规范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或村(社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提交经济核对平台。
3.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协调村(社区)特困人员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日常管理、能力建设。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八、执行责任追究
在城乡特困人员管理、审核、审批工作中,有违规情形的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执行。
相关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健全东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关于进一步健全通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吕梁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
岳阳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关于进一步健全淄博临淄区特困人员救助...
关于烟台栖霞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
2016年安徽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
《融安县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进一步健全松原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黑河市政府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2016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
江西省:出台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制...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特困人员...
关于《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