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民政厅2016-10-26 08:42:0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精神,日前,江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对象认定、申请程序、供养内容、救助标准、机构管理等方面,结合江西本省实际做了积极探索创新,并突出了江西本省的救助供养特色。
一:对象认定方面
《意见》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程序方面
《意见》指出今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除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申请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供养内容方面
《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的丧葬费用按当地当年一年的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在救助标准方面,《意见》规定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并综合考虑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为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机构管理方面
《意见》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明确要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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