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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6-12-27 10:11:31

12月22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进行了统一,全力保障特困人员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内容统一

特困人员指的是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类群体。

据悉,我省现有特困人员44.7万人,其中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1.2万人,原城市三无人员3.5万人。截至2016年11月底,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实际水平分别达到年人均6780元和4729元;城市特困人员一律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全省平均保障水平达到年人均7572元。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进行了统一,在救助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等多方面均不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鼓励通过PPP等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

虽然供养水平和供养机构设施条件有所改善,但是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总体水平仍然不高,特困人员护理照料难、供养设施建后管养水平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实施意见》对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机构管理等进行了补充、细化和明确。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服务。如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民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供养服务。

其中,为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实施意见》专门制定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功能拓展、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设立许可、消防达标、等级评定和综合定额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转型升级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对策。

实行差异化供养 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优先供养

《实施意见》实行分类制定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立足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对特困人员实行差异化供养。

同时,《实施意见》特别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明确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在供养形式上,提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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