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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商河县、济阳县农村宅基地去哪里申请?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1-17 14:55:16

如今关于农村自建房的规定越来越严苛,不少农民都有深刻的体会,比如宅基地审批越来越难,那山东济南商河县、济阳县农村宅基地去哪里申请?

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村委会上报至镇政府审查,有国土局最终审批发证。

根据《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四、村(居)民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照15号文的规定履行审核、讨论和公示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

(二)镇政府受理后,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书面审查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居)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15号文规定的标准之内。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批准宅基地。 

各区要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治,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整体村庄改造等形式集中成片建设农民住房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村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各区每年要将市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5%用于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 

各区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审批宅基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三、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住宅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组织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引导村(居)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四、村(居)民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照15号文的规定履行审核、讨论和公示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 

(二)镇政府受理后,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书面审查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村(居)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村(居)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居)民原有住宅虽不符合15号文规定的住宅建设条件,但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方案、村(居)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申请原址翻建。 

六、村(居)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凡村(居)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间距,村庄建设规划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执行。村庄建设规划没有明确要求的,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分局将新增宅基地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将审批目录于每年12月份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镇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村(居)民宅基地建房行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对镇政府履行委托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镇政府应当每半年将农村村(居)民住宅规划审批目录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的派出机构集中审查备案。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推荐:济阳 区农村产 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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