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旬阳县人民政府2018-01-15 10:12:30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4日县政府八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旬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售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本为准),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须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旬阳县规划区内常住户口;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因公益事业拆迁造成住房困难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旬阳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旬阳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享受城镇低保的提供城镇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及低保金发放半年流水账);
4.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户提供租房合同;有自有住房户提供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退休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退休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时间满一年)和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工作未满5年的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可高于旬阳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中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旬阳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旬阳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3.新就业职工由工作单位提供新就业5年内时间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一)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务工1年以上(非县城规划区常住户口);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旬阳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旬阳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
3.由工作单位出具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证明(申请人由务工单位出具,家庭其他成员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情况等证明;
4.提供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所有申请人经“三审核三公示”才能确认为保障对象,即社区(或工作单位)初审,镇政府(或人社局)复审,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首先向社区申请,社区评议初审后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统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政府复审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以正式文件附各户申请材料报县保障中心,保障中心会同镇政府、社区组成联合调查组组织入户调查并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再次向社会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新就业职工(新参加工作5年内)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退休人员首先向工作单位申请,工作单位初审公示3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统一将申请材料报县人社局复审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人社局以正式文件附各户申请材料报县保障中心,保障中心会同申请人单位、社区组成联合调查组组织入户调查并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再次向社会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所有确定的轮候对象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旬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八条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县统计局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第三章 轮候与租售
第九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制定租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租售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售价格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一条 租售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意向(可租可售)登记。
第十二条 对终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终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低保户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售合同。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低1年,不超过3 年。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六条 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发改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返还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设施设备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和投资补助等。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旬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各部门和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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