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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2017-09-21 09:44:47

安徽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的规定,中央和省级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补助资金),支持市、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支,可适当用于公租房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调查统计、表格印刷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四条 各市、县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公租房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安排。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以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第六条 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某市、县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县年度筹集套数÷各市、县年度筹集套数之和)×年度公租房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该市、县年度筹集套数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筹集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筹集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第七条 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参照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公式法和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数据、资料报送情况等工作成效分配给市、县,其中根据工作成效分配的资金不高于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八条 每年2月28日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门,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本级及所辖县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以下资料。1.本年度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 市(县)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完成情况表》(一式三份,加盖印章,并附电子版);3.有关部门上年度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及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审核认定后的各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一并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九条 各市汇总上报的书面材料及所附报表、资料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市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低于市、县总数的30%。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公租房补助资金处理。

2010 年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以省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 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等因素为依据。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分配资金指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 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以及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公租房补助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省级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县应得的公租房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租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安排。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公租房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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