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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市房地产新政: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01-08 09:02:28

2018年1月5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三部门在1月5日夜间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表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部分区域的住房,非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得以延续,但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更为重要的是,该《通知》取消了兰州市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

附原文内容: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兰州市物价局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抓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因区施策、精准调控,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区域取消限购

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区域性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继续实行非兰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但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二、进一步强化价格备案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指导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应合理确定申报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的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产部门对拒不接受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三、实行住房限售措施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实施限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记簿日期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字样。通过司法裁决、拍卖、拆迁还建、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不受前款措施限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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