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集安市政府2018-04-16 08:57:46
为切实解决参保续保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集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安市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政发〔2017〕17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
《集安市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集安市缴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参保续保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常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使其充分享受到我市的惠民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国家、省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贴息贷款是指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经济困难、无法正常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依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采取政府贴息的方式贷款,专项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以基本养老金偿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具体包括:
1.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因生活困难中断缴费,无能力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2.关停并转企业人员因生活困难未续保,无能力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第四条 申请办理政府贴息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且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在集安境内(含乡镇)具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常住居民(不含农业户口),且持有我市居民身份证人员;
3.缴费困难,在领取养老金前经济收入不足以承担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市社保局、财政局、经办银行、商业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贴息贷款的人员,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核定缴费金额,贷款额度标准为贷款人不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贷款总额度为不超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纳的最低档次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和。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包括两个阶段,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不超过10年,偿还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日)不超过10年。贷款人可以自愿缩短还款期限。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基准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贷款采取财政贴息和贷款人付息的办法。贷款宽限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偿还期间的利息由贷款人承担。
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实行按季贴息,由经办银行在每季初10号前,上报贴息数据至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审核无误后行文上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保局申请,将贴息金额划入市社保局开设的银行专户。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人因疾病等意外事项亡故时所借款项能够得到偿还,借款人由个人负担的按单位缴费比例补缴部分申请贷款及在偿还期初必须参加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商业保险。
贷款人在宽限期内死亡的,按规定返还给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以及丧葬费抚恤金,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不足部分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偿还,余额返还给家属或指定受益人。
贷款人在偿还期间内死亡的,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余额,由按规定返还的贷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及丧葬费、抚恤金偿付,不足部分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偿还。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须向市社保局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关于生活困难的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社区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
上述材料在贷款办理完毕后,由经办银行留存。
第十一条 政府贴息贷款由下列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1.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受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初审,并为贷款申请人出具《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申请表》,作为银行确定发放贷款额度及期限的参考。
2.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人申请提交的《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贷款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后,进行贷款审查。审查无误后,签订《借款合同》。
3.财政部门:负责将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贴息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4.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贷款人是否为低保对象,并为贷款申请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后,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市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保局在收到经办银行划拨的贷款及个人缴纳的应缴费金额与贷款差额部分金额后,为贷款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记载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贴息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度核定贷款金额。再次办理贷款的,与银行续签《借款合同》并缴费。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贷款终止及提前收回:
贷款人在单位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贴息贷款,由所在单位缴费或以个人身份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发放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期内基本养老金由经办银行代发。在贷款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市社保局通知经办银行,并按时足额将养老金拨入经办银行账户。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扣划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后余额发给贷款人。具体还贷期限、还贷本息金额应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记载。
第十六条 贷款人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要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严格履行还款责任,对拒不按期还款的,经办银行可直接将贷款人领取的养老金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贷款人在贷款期内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但须在提前还贷前30日内书面告知贷款银行。
第十七条 在贷款宽限期内,贷款人养老保险关系拟发生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金,凭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市社保局方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遇国家、省、通化市政策变更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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