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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太原市二手房新政策: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实施细则

来源:太原市房管局 2017-12-29 10:10:33

2017年12月25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发布2018年二手房新政策——《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实施细则》文件,具体如下:

各房产经纪机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住房炒买炒卖,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下发了《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的通知》(并房【2017】61号),要求市辖城六区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方可交易转让,着力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下列3种情形,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

1、房产通过初始登记、补换证、房改、继承、受赠、离婚分割、拆迁安置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房产不属于炒买炒卖行为,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

2、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用房、公寓等“非住宅”的,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

3、房产性质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等“非商品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但该类房产上市交易要符合其他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二、“直系亲属”之间的住房交易转让,简化办理手续

“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交易转让产权证不满两年的住房时,如下简化办理手续:

1、直系亲属之间通过赠与方式转让房产的,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直系亲属之间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房产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等纠纷,建立审查机制

1、新购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且当事人能提供银行出具的转账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能核实、证明双方确在文件下发之日前已产生债权债务的,可经太原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会议集体审核通过后将房产交易至债权人名下;

2、新购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债权债务双方一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双方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3、房屋所有权人有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确需买房筹款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会议集体审核通过后,将房产交易转让。

四、开发企业延误办证的,日期可按如下规定计算

购房人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办证延误,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即使产权人取得权属证书不满两年的,可按当初购房时我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办证日期来计算,日期至今满两年的,准许上市交易;至今不满两年的,限制交易。

五、编号为“YW”开头的房产,不在此次限制交易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W”开头的,该房产属于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式取得的,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该类房产不在此次限制交易范围内。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必要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解决。

* 提示:页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所涉及装修状况、标准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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