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12-27 16:20:45
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宏观调控等举措,到2020年,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据了解,这一举措旨在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优秀人才来宜安居,同时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原文内容:
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宜昌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8号)精神,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安居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宏观调控等举措,到2020年,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确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部门监管的住房租赁价格体系,健全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和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培育多元化市场供应主体。
1.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新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保障新市民和人才的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宽经营范围,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购并举模式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只租不售、先租后售、半租半售等租赁业务,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经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房管局)
3.支持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引导出租住房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相关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对经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住房。(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完善住房租赁交易管理。
4.建立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体系。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制定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规则和审核标准,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全面,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5.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搭建宜昌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
(三)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6.有序新建租赁住房。结合我市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租赁型职工宿舍。(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
7.完善供地方式。根据租赁住房市场需求和城乡规划要求,在保障有效供应的基础上,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新建或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该类土地成交价款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支付;1亿元以上的,可分两期支付,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成交之日起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8.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以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鼓励企业或个人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其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应与实际用途相符。住房出租应当以改造设计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违法建筑物出租供人员居住。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支持改建房屋用于租赁,简化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9.落实公共服务政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险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作为合法稳定住所,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6号)相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10.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赁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责任单位:宜昌公积金中心)
11.给予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使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本市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信等方式增强住房租赁企业融资能力。金融机构应探索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并给予一定的贷款期限、利率等优惠。对将库存商品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也要给予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房管局)
(五)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
13.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加大巡查和监测力度。(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禁止群租行为,对不符合规定改造出租的“胶囊房”、“群居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住建、房管、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予以查处。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确保安全、稳定、有序。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宜昌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作为政务督查的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并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属在宜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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