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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魏县人民政府2017-12-25 09:55:40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魏政字〔2017〕49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放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根据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12号)、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扶〔2016〕15号)和河北省金融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扶贫指导意见的通知》(冀金办字〔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魏县扶贫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安排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资金,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和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贷款贴息(以下简称“到户贷款”贴息和“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全县561个行政村(居委会),重点为143个扶贫开发重点村(居委会)。

第四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撬动、贷款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为保证金融扶贫精准性,实行分类贴息政策,对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政策。

第五条  扶贫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贷款项目包括能够有效促进贫困乡村主导产业发展、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运输、多种经营、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试点项目。

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用途符合贫困乡村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规划;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地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纳税,有扶贫龙头企业资质或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

第六条  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贴息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来源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贷款贴息要严格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实行分类贴息。贴息资金实行贷款单位(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单位(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县扶贫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按照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产业发展贷款实行差别化贴息。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使用于产业发展按基准利率100%进行贴息,超过5万元贷款按5万元贷款贴息。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贷款,按带动贫困户比例进行贴息,带动贫困户数占60%(含)以上的,贴息100%;带动贫困户数占30%—60%的,贴息50%;带动贫困户数不足30%的,不予贴息。年贷款贴息利率不超过3%。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贫困户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利率。

第九条   “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以日历年度计算)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直接补贴到户、到项目单位,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贷款单位(户)收取贷款利息。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企业要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或利益分配机制,对没有利益联结或利益分配协议的扶贫企业不予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项目贷款的贴息总额不超过贴息资金规模的50%。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

第十二条  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主体申请贴息资金,乡镇(街道办)金融扶贫服务部按照贴息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到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对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贷款手续进行核对、公示后,上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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