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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湖南社保扶贫新政策: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12-22 09:50:04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了湖南社保扶贫新政策即《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方面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这里面有哪些精彩的看点呢?

建档未脱贫的贫困人员城乡居保费由政府代缴

为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实施意见》明确,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代缴城乡居保费的同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湖南将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按照“小步快走”的方式,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实施意见》要求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保证贫困人口的更多收入来源。“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记者了解到,这对贫困人口而言,意味着未来养老金待遇将会有提高,同时,这笔收入的提高也不会让他们在“认定低保和扶贫对象”时被“提高门槛”。

贫困人员住院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

为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推进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就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政策、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我省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定额资助。此外,要确保将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在享受医保待遇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核准认定的贫困人口实行适当政策倾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开展尘肺病农民工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尘肺病农民工医疗负担。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贫困的患者,鼓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采取综合保障措施,防止其陷入贫困。

农民工合同到期可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此次社保扶贫政策,还充分关注了农民工的收入、社保待遇问题。《实施意见》明确,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要深入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协同交通运输、水利、安监、工会等部门,做好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为了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实施意见》要求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失业保险方面,我省将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着力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要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人社部社保扶贫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就业扶贫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即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扶贫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发〔2017〕97号

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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