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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12-21 09:30:3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认监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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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方案》,坚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切实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监管,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配额总量适度从紧、价格合理适中,有效激发企业减排潜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自本方案印发之后,分三阶段稳步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包括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和深化完善期。

《方案》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为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其他行业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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