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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7〕104号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9-25 15:00:26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精神,积极培育和发展河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中央、自治区有关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成服务功能为重点,组织开展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进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作工作,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全市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能搞强迫命令。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1个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到2018年底,全市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到2019年底,力争基本建立市、县、乡(镇)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形成功能完备、运行规范、流转顺畅、监管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到2020年,通过巩固提升,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建设内容

(一)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级交易中心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以延伸到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二)建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所)。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交易信息收集汇总,核实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三)建立村(社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每个乡(镇)在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村(社区)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确定1名村干部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服务点和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本村农户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发布本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交易现场或网络竞价流转交易,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召开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抵(质)押融资和登记等配套服务,推动县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中心,为其业务开展、制度建设提供指导。

(五)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综合平台,整合涉农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源。各县(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接入市级平台,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逐步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个后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突破县域限制,节约各县(区)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交易效率。

(六)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是: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害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七)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四、规范运行

(一)规范运行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二)规范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针对不同流转交易产品,制定、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三)规范交易流程。申请流转交易原则上按“提出交易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流转交易、签订流转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即: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流程。

(四)规范抵(质)押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

(五)规范制度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六)规范评估机制。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交易时,双方可根据意愿或交易品种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交易双方的意愿,强制评估或收费。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组建的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对交易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五、时间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7年12月前)。在南丹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完成县级、乡级和村级机构建设,按照交易流程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健全试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

(二)全面铺开(2018年12月前)。借鉴试点经验,各县(区)全面开展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设。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基本完成市级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大部分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数据接入该平台,全面推行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流转交易。

(三)统一联网(2019年12月底前)。市级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接入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成自治区、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转规范。

(四)完善提升(2020年前)。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河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物价局及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加快确权进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三)加强风险防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风险意识,健全市、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促检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场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流转市场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防范“一权多贷”“一物多抵”行为,促进交易公平,确保市场规范运行。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五)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加强对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六)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二是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开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三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七)细化工作方案。河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到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在南丹县已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完善、规范试点工作。

>>如有河池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关注河池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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