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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12-19 10:59:40

广西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千方百计增加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我区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民生为本,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使全区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与共享发展相结合。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举全区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共享能力,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共同富裕。

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用,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强化权利保护、优化评优奖励、提升职业技能、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激励与考核挂钩。

坚持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多管齐下,不断拓展居民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合理提高转移性收入,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着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坚持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合理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和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成本,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增加就业吸纳能力,切实将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

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在初次分配中鼓励全体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造性劳动创收致富,同时完善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手段,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抑制通过非市场因素获利,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坚持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在集中更多财力保障民生的同时,综合考虑区情、发展阶段、经济周期等因素,制定财力支撑可持续、社会预期可把握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不吊胃口、不养懒汉,切实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增长7.5%以上,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全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不低于17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贫困村全部摘帽。完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力度,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幅度,全区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切实推动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实施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最低工资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报酬要素由市场决定机制,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行业收入差距,带动城乡居民整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逐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大力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带动广大产业工人增技能、增本领、增收入。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项目,培育高水平大国工匠队伍,推动全区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扩大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自治区总工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通过开展各项技能竞赛,逐步打破以往技术工人通过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传统方式,继续组织开展好区域性或行业性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国资委,自治区总工会)

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大力推进集团化办学,加强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评价和服务,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团区委)

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性和全区性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组织开展广西职业教育活动周、全区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进一步加大劳动模范、广西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宣传力度。鼓励全区各市县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镇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分类认定制度,并按照认定的人才层次给予住房保障补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今后5年,全区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7万人以上。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进一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村推进工程,打造广西百个新型职业农民示范村。大力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积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工程,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水平。加强职业农民学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大做强广西“职业农民学院”品牌。加强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体系建设。支持涉农职业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特色农业等示范特色专业和实训基地。(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全区各级财政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对参加培训及学历提升的新型职业农民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减免学费。逐步形成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支持现有支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把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畴,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把贫困地区农民教育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规模配置、授信政策等方面向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开发广西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完善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大力推进南宁综合保税区等一批东盟特色进出口加工基地、边境县市木材进出口加工基地、特色专业园、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带、甘蔗加工业区建设。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农产品区域聚集,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农业新型业态。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大力扶持农村电商发展,打造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品牌培育。实施商标富农战略,组织开展“广西特产行销全国”活动。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经营性收入。(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商务厅、财政厅、工商局,广西保监局)

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园区)。集中力量培育创建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提高特色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价格水平。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扩大林权抵押试点,积极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北流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增加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实施广西整县推进土地整治、实施“双高”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开展“小块并大块”奖励补助。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对新型职业农民在项目申报、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等支农惠农政策上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加快推进和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糖业发展办、林业厅、金融办、财政厅、法制办)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工作,推动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加快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激发科技创新热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

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在加强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基础上,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扩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自主权,被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用人单位确保其在科研方向、科研团队组建、建设科研平台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通过“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改进完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补助方式,在部分科技计划中引入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机制。下放科研项目大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进而带动科技人员就业和增收。(科技厅、财政厅)

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贯彻落实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营造宽容失败、勇于突破的创新氛围。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通过安排包括广西自然科学基金在内的5大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有关规定,重奖研究成果和贡献突出人才。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治区科技厅、国资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知识产权局)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筹措用好就业补助资金,保证足额发放,重点支持提升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引导和支持小微创业者在“双创”中实现创收致富。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在已全面实施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社会保险、统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六证合一”改革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登记、备案、公示等涉企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提供政策公示服务,不断完善广西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消除政策壁垒,实现政策信息集中公示和扶持申请导航等板块功能。(自治区工商局)

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降低贷款准入门槛,优化审核发放流程,并落实财政贴息,减轻创业成本。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居民收入增长,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各种就业服务。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国家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地区建设。继续举办广西创业大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加快推进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广西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进一步稳定预期、优化环境,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推动经济增长、就业增加、效益提升、职工增收实现良性互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国有企业尤其是高端人才集聚的金融行业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自治区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强化对民营企业家的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自治区国资委、公安厅)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实行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相适应的配套工资政策,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健全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差别化激励办法。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研究建立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探索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按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机关绩效考评奖金的分配办法,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收入挂钩,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自治区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全区各市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与待遇挂钩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建立持续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绩效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鼓励引导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中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者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实施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非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加强就业培训,结合精准扶贫,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贫困家庭中的富余劳动力)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组织48所技工院校与54个贫困县开展结对帮扶。鼓励企业与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引导企业招聘录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源,引导这些劳动者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残联、扶贫办)

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商标品牌的培育和运用指导的力度,大力支持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的推介营销,开展品牌扶贫。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支持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扶持贫困户开办农家乐、农家旅馆等经营实体。鼓励旅行社开发乡村旅游线路,合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促进贫困地区人口脱贫致富。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1+20”脱贫攻坚政策体系落地见效,落实脱贫攻坚资金,加大扶贫信贷投入,补齐贫困地区路、水、电、房、网等短板。完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电商、物流基础设施和配送网络,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自治区农业厅、扶贫办、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财政厅)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开展就业扶贫,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纳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大力开展各项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增加工资收入。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

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设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全面实行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并轨运行,将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救助人群。(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完善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以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增加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收入监测为重点,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在推动“广西制造”向“广西智造”“广西创造”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创造更多高质量的就业机会。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加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促进产业发展,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制度,各类城镇根据基准条件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标准和办法,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高校毕业生、长期进城就业、新生代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为重点,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试点经验,引导劳动力由劳务输入地向输出地回流,创造更多就地就近的就业机会。(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

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支持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持改善服务环境,方便城乡居民获取就业招聘咨询、办理社保缴费、领取社保待遇等相关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采取“一对一”帮扶。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推动建设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等服务内容于一体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筹备建设中国—东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通过统筹中央与自治区专项资金,重点规划建设约500个对接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积极争取国家公共实训基地资金补助,切实推动项目实施和发挥效益。以推进示范专业及实训基地建设为抓手,支持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和提高职业技能的能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建设一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等实践教学平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企校结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在技工院校中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在全区选择10家左右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企业,选拨1000人左右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培训,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农民工培训实训和劳务品牌培育基地,按规定给予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培训补贴。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引导各类社会培训资源对接市场需求开展培训,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创新培训模式,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

(三)托底保障行动。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以制度框架基本定型、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法定人群全面覆盖、基本保障稳固可靠为目标,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基本完成4类重点对象存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差异化补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安全住房需求。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作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启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研究制定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适时发布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积极推动农民工在职业培训、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的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民政厅)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中小型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力度。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优先培育和扶持一批高成长中小型企业。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推动金融创新,为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提供便利。(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广西证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好对残疾人、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回馈社会、扶贫济困。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不断丰富银行卡加载的社会管理功能,拓宽银行卡在社保、医保、公积金、交通、教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应用,积极推广新型电子支付应用,方便居民日常生活中各类小额快捷支付。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引导银行机构合规开展代发工资业务,规范代发工资批量开户行为。截断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及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地下钱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

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落实国家对重点就业群体扩大扣减税费范围、提高扣除额上限、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限制等税收政策,增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及辅导培训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个人储蓄、理财、证券、税务、社保和不动产等数据共享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在南宁市推广住户调查100%电子记账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建立电子记账系统,通过电子记账系统直接上报住户个人收入和财产资料,增加群体分类。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加强中等收入者标准研究。加强国民总收入(GNI)核算和境外净要素收入统计。(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在现有自治区本级工资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推进和完善全区市、县(市、区)工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整合目前各市和县(市、区)工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

充分发挥自治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收入分配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将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落到实处。全区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居民增收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单位)

(二)鼓励先行先试。

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乡居民增收综合配套政策试点。选择部分地区和科研单位开展专项激励计划和收入监测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重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单位)

(三)加强督查考核。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建立评估评价机制,每年对各项具体细化措施和试点方案进行专项和综合考核。收入分配联席会议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单位)

(四)加强舆论引导。

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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