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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柘荣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柘荣县2017-12-07 10:22:13

近日,宁德柘荣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柘荣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细则其中2018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新生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医改办等部门

关于柘荣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柘政办〔2017〕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医改办、县医保管理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卫计局、县残联、县地税局制定的《柘荣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征缴工作实施细则

县医改办  县医保管理部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扶贫办  县卫计局  县残联  县地税局

为做好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整合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资源,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202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落实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和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依照“属地负责、全员参保、应收尽收”的原则,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工作,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作为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筹集原则与方式

(一)筹集原则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坚持量力而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筹集方式

1.严格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对象范围

柘荣县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2.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柘荣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宁政办〔2008〕203号”文件精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宁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0%,由参保人员本人缴纳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柘荣县辖区内所有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35%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性质用人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生育保险参保政策,不参加生育保险。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按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5)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单位负担原用人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

3.统一基金缴费方式及时间

(1)柘荣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

(2)缴费时限。每月10日前,市医管中心柘荣管理部(以下简称县医保管理部)向县地税局传送应征数据;11-20日为缴费期(节假日顺延);28日地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清空当月所有应征数据,超过期限仍未缴费的,应征数据由县医保管理部于下个月再次传送县地税局一并征收。

(3)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县医保管理部申报缴纳,由医保管理部汇总后向县地税局划缴。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1.严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具有本县户籍且非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学生〕;二是在本县就读的非柘荣户籍学生;三是宗教活动场所中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本县城乡居民已办理婚姻登记或长期居住(半年以上)在本县,有身份证但户口尚未迁入的柘荣县外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五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与柘荣县辖区内城乡居民已办理婚姻登记的外籍人员;六是柘荣县辖区内因各种原因未登记户口的城乡居民(中国境外人员除外);七是柘荣县辖区内驻县武警官兵。

2.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原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渠道不变,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政府补助部分分别由中央、省、市、县政府按比例分担。除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补助外,县财政要足额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3.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保险费;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学生等],属于柘荣籍的回户籍地村(居)委申请参保登记,非柘荣籍的向学校所在地村(居)委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保险费;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居)委申请参保登记并缴纳个人保险费。

(2)参保城乡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由乡镇负责。各乡镇应当对参保城乡居民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县医保管理部复核。

4.统一缴费标准及登记时间

(1)参保登记时间: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自然年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向村(居)委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启动日期将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申报登记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错过上年度申报登记缴费时限的城乡居民可向县医保管理部申请参保补缴登记,补缴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自补缴欠费一个月后方可享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月底未补缴的,在次年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缴费标准:宁德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宁政办〔2015〕187号文件规定办理,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城乡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

(3)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2018年度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指标为98%以上。各乡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资金征收、上缴、数据汇总、信息录入上报等工作,所筹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存入城乡居民医保收入户。

(5)参保城乡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死亡的,保险关系自行中止,所缴参保费用不予退回。

(6)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步骤

a.宣传发动阶段(10月9日至11月5日)

召开全县年度城乡医保筹资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城乡医保筹资工作。各乡镇召开筹资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本乡镇筹资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参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b.筹资缴费阶段(11月6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村(居)要按照登记造册、收取资金、开具票据等程序进行参保缴费登记。各乡镇每周要统计汇总参保工作进度和收集参保缴费资金一次,及时督促各村(社区)参保筹资工作,确保参保缴费资金安全,每周一要向县政府办、政府督查室、医保管理部报送参保进展情况,各乡镇最终参保情况统计汇总工作要在次年1月6日前完成,将参保缴费资金一次性缴存县城乡医保基金收入户,并将最终参保进度、缴款凭证等材料报送县医保管理部。

c.审核录入阶段(12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

各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准备好乡镇参保录入所需设备,并做好乡镇录入人员的参保录入指导。各乡镇要及时派员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参保信息录入,12月31日完成录入后要立即组织各村(居)做好参保信息核对工作,要将参保信息与参保花名册、缴费票据及免费资助参保对象名单进行逐一核对并及时纠正或补漏,做到参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不漏录,切实保证群众参保权益。

d.票据核销阶段(次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筹资工作结束后要各乡镇要及时做好本乡镇筹资票据的回收和核销工作。各村(居)要认真填写票据与封面,完整保存作废的发票和银行存款单,已开具的票据要统一整理,认真核对缴费金额、参保缴费登记信息,确保缴费金额、银行存款单或转帐单的一致,并及时上报乡镇经办人员;各乡镇要认真核对各村(居)上缴的缴费票据和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给予核销,并及时上报医保管理部核销。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医保管理部县级联系机制。县医保管理部县级联系单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分管医改工作的领导联系县医保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医疗和医保联动改革。

(二)实施城乡居民医保联络员制度。县政府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乡镇村(居)联络员制度,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城乡居民医保乡镇村(居)联络员由县医保管理部聘任、管理和考核,负责协助当地政府筹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资金,采集、核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协助宣传、解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章制度,协助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协助调查参保居民意外伤害等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村(居)公示,并及时向县医保管理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县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每人1.5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分配、拨付和联络员考核管理由县医保管理部和财政局具体制定。

(三)实行基本医保基金征缴绩效考核。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纳入县对乡镇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度将下达基金征缴任务,对领导重视、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将给予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要充分认识统一基金征缴对于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此项工作,为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坚强保障。

(二)强化宣传,注意引导。统一基金征缴关系到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关系到全县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年的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坚持主动宣传和舆情引导相结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金征缴工作细则,提前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积极化解有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职责,全力推进。医疗保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医保基金征缴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内的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基本医保应保尽保,要按时完成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及录入工作,同时要严格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免费资助参加城乡医保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审核认定程序:柘荣县计生独生子女资助参保对象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各乡镇、村(社区)要加强宣传及时通告辖区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在当年12月15日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社区)申报登记(错过申报登记时限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应自行缴费参保),经村委(社区)审核公示(五个工作日)确属独生子女家庭的纳入县财政免费资助参保对象,由村委(社区)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确认(未通过复核确认的,要及时通知村、社区做补缴费)并上报县卫计局,县卫计局于次年1月10日前汇总报送医保管理部和县财政局];县医改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认真牵头做好县域内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完善与县医保管理部的联系运行机制;县卫计局要切实履行医保联系单位职责,要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管,及时足额落实医疗保障配套资金;县政府督查室要在参保缴费期间督促各乡镇按时完成本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目标任务;县民政局要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认定,县扶贫办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县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员认定,县卫计局要做好计生特殊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及二女绝育家庭参保对象认定,上述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享受资助对象名单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审核比对剔除重复资助对象后汇总报送县医保管理部,县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等部门要及时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计生等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的参保个人缴费资金;县人社局要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满足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刷卡就医需要;县地税局要继续作为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的征缴单位,做到医疗保障基金应收尽收;县教育局要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间组织辖区学校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的宣传,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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