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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漳州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实施办法(附补助对象、标准、用途)

来源:南靖县人民政府2017-12-06 17:18:41

漳州市南靖县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实施办法,对补助对象、标准、用途都有详细说明。其中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0日止,新增流转并集中连片经营的土地达到100-200亩(含200亩)的、200亩以上-300亩(含300亩)、300亩以上-500亩(含500亩)、500亩以上的,给予业主每亩240、360、480、6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如果新增流转且集中连片经营达200亩以上种植香蕉的,并且建设了微灌系统、轨道车的,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分别给予微灌系统每亩240元、轨道车每米80元的补助。对上述种植香蕉且建设了微灌系统、轨道车的补助,由县农业局负责验收并下拨补助。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靖政综〔2017〕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第十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1日

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62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进一步提升我县农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土地流转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对自己享有承包权的土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经营。本办法补助对象特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入股等三种方式,山林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在县财政扶持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流转期限内享受财政补助后再流转的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村、组土地发包、出租给他人经营的享受本政策。

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村其他农户耕种。

出租,主要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二、补助对象、标准、用途

(一)补助对象

对全县符合条件、达到规模经营的业主(含企业、个人)实行补助。享受补助的业主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流转期限在8年以上且不超过法定的剩余年限;

2.以有效流转合同为依据,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本办法发文之日起。

3.流转并集中连片经营的土地需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

4.流转并实行规模经营的土地必须是从事香蕉或蔬菜种植;

5.流转双方必须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并经镇(园)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

(二)补助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0日止,新增流转并集中连片经营的土地达到100-200亩(含200亩)的、200亩以上-300亩(含300亩)、300亩以上-500亩(含500亩)、500亩以上的,给予业主每亩240、360、480、6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如果新增流转且集中连片经营达200亩以上种植香蕉的,并且建设了微灌系统、轨道车的,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分别给予微灌系统每亩240元、轨道车每米80元的补助。对上述种植香蕉且建设了微灌系统、轨道车的补助,由县农业局负责验收并下拨补助。

(三)补助用途

补助用于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收藏及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土地流转补助以规模经营业主(受让方)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材料

经营业主申报补助需提供《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项目申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清单、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等。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村村委会会同镇(园)农业服务中心(经管)实地勘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及时对各镇(园)已实施了规模经营项目的地块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设立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从2018年开始,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规模经营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实行“先实施先补助”的原则,鼓励早做早受益,当年验收符合补助标准超过100万元的,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至下一年补助。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流转项目行为、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补助资格,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业主(受让方)以后的补助申报资格;对于验收、审核把关不严的相关人员,移送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财政局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三年内有效。

附件:1.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2.土地流转清单

附件1

南靖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受让方)(盖章)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拟申报项目  
建设内容 1.规模经营面积        亩;
2.流转期限   年,  年  月起,    年   月止;
3.地块所在位置              ;
4.计划经营的主要项目:              。
所在村、镇(园) 村(盖章)                镇(园)(盖章)
验收意见 验收人:                    验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业局、财政局 农业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上报一式四份。

附件2

土地流转清单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土地流转面积(亩) 联系电话 备注
 
姓名
1        
2        
3        
4        
5        
6        
7        

抄送:县各套班子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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